請幫助專家並緊急分析《刑事訴訟法》第 10 欄

發布 教育 2024-06-25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非法。 原因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判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關於公開審判的規定;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限制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審判公正的訴訟程式。

    《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刑罰可以變更,不加重刑罰。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本案中,高階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違法。

    首先,由於本案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因此本案沒有進入二審程式,因此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樓上有乙個錯誤。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高階人民法院對暫緩執行二年的案件進行複核,認定原判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不實的, 量刑不當,不同意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的,應當變更判決。本案中,高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當變更判決。 因此,高階人民法院決定將本案發回重審是非法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 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因為故意殺人罪是可公訴的案件.2 根據所提供的材料,A似乎無權提出起訴。

    3.自訴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控告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一)申訴後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具體範圍。 Tell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件,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受到嚴重危害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3.

    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件。 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1

    故意傷害案件; 2.擅自闖入住宅; 3.侵犯通訊自由; 4.

    重婚案件;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智財權的案件,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受到嚴重危害的除外; 8.根據刑法第四章、刑法第五章的規定,被告人因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在上述8起案件中,法院受理後,將不屬於刑事自訴案件。

    足夠可以移送公安機關受理,發現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應當追究責任時未追究責任的,需要在起訴時由本機關書面決定不予受理。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沒錯。 本案涉及的侮辱、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均屬自訴案件,可以不經公安機關調查、檢察機關起訴直接起訴,法院應當受理。

    2.還行。 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作出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一名審判員審理。

    (一)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投訴後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並有證據支援的輕微刑事案件。)

    3.還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自訴被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反訴適用自訴規定。

    成立反請求應當具備五個條件:1、提出反請求的人必須是訴訟的被告,反請求的物件必須是訴訟的原告; 2、提出反訴必須以訴訟存在為前提,反訴的標的物和理由必須與訴訟有關; 3.反訴的目的是附並或抵消訴訟的主張; 4.反訴必須在提起訴訟後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5.反訴必須向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提出。

    4.劉某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為劉某的損失不是物質或財產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1、刑事訴訟必須成立; (二)被害人遭受物質、財產損失的; 3.被害人的物質或財產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人或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人員可被任命為辯護人:

    a) 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

    正在服刑或者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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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6-25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縣指定地點或者其住所訊問,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出示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明,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More

9個回答2024-06-25

這個問題內容太多,賞金點太少,幾天沒人願意做,但我覺得你的財富價值不大,我來回答。 >>>More

5個回答2024-06-25

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1個回答2024-06-25

首先是實體規則,主要界定了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口頭證據的內涵和外延。 >>>More

3個回答2024-06-25

《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的明確、經常性的規範,作為行為規範和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