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

發布 社會 2024-03-30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強制措施:羈押傳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事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案,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案件情節較輕,一般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9條.

    對不需要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縣指定地點或者其住所訊問,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出示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明,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票或拘押傳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

    案件情節特別重大、複雜的,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押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押傳喚等形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秘密羈押。 傳喚、羈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答案]:C1)嫌疑人是“被審問”,而不是“被審問”,選項A不正確。(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b 錯誤。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決定逮捕的人員進行訊問,公安機關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員進行訊問;當發現不應逮捕的人時,必須立即釋放他,並必須簽發釋放證明; c 正確。 (四)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為十四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至三日; d 錯誤。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一般包括拘押傳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1. 羈押傳票。 是司法機關強制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訊問的強制性措施。 羈押傳票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羈押傳喚的形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秘密羈押。

    2. 取保候審。 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使其不逃避、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時傳喚的一種強制性手段。 保釋候查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3.住宅監控。 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住所或者指定住所,並對其行動進行監視和控制,是司法機關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4. 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涉嫌重大犯罪的人身自由採取的臨時限制措施。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羈押人員的,應當自拘留之日起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肢體可以延長一到四天。 對於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主要嫌疑人,可以延長至 30 天。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5. 逮捕。 這是司法機關剝奪符合法定要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將其關押在看守所強制審查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發出羈押傳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羈押現行犯罪分子、重大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6)未提供真實姓名或位址,身份不明。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拘押傳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留。 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在嫌疑人可能妨礙刑事訴訟進行時才採取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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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3-30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縣指定地點或者其住所訊問,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出示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明,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More

6個回答2024-03-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人或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人員可被任命為辯護人: >>>More

1個回答2024-03-30

首先是實體規則,主要界定了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口頭證據的內涵和外延。 >>>More

3個回答2024-03-30

《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的明確、經常性的規範,作為行為規範和工作指南。

9個回答2024-03-30

這個問題內容太多,賞金點太少,幾天沒人願意做,但我覺得你的財富價值不大,我來回答。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