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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而這30天是法律規定的合理時間,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找到合適的人來接替他,辭職的雇員當然可以離職。 在此期間,工資仍然支付,如果雇主扣留了工資,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如您未簽訂勞動合同,則須有相關證據證明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工資單、介紹信、考勤記錄等),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舉證責任可以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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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他說不錄人不放人是不合法的,只要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辭職申請,就是合法的。 如果他有他的工資工資,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如果你對裁決不滿意,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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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是否簽了合同,合同是否經過勞動局核實,未經勞動局核實的,合同違法,屬於勞動協議。
我是勞動局的,如果他的工資或押金被扣了,你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的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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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工人都是脆弱的,如果有乙份明顯的好工作,如果你不讓他們離開,你沒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向勞工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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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否規定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
1.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但僅適用於正式員工。 正式職工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30日期限屆滿後終止勞動關係。 如果試用期到位,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足夠了,三天期限屆滿後終止僱傭關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 法律是否規定自願辭職有補償?
自願辭職沒有補償,遣散費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是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貼。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提交辭呈時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但有三種情況除外,現分析如下:
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手段強迫員工從事合同外勞動的;
2、公司以欺騙或者其他方式導致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導致員工非自願離開公司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3、公司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和壓迫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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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勞動者來說,辭職的唯一限制是需要提前30天提交辭職申請,具體如下: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員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特殊情況如下: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滿續簽;
2、勞動者因病或非工傷受傷,在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的;
4、用人單位招聘同一職工,且雙方在最後一次招聘時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部分履行;
5、用人單位與首次入職的轉業軍人、被安排的復員軍人、隨行調動的轉業軍人家屬簽訂勞動合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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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如果勞動者提出單方面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通常只需在解除勞動合同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提前通知期為三十天。 也就是說,要提前30天通知禪宗破壞企業,不能立即求婚,不能馬上離開。
如果不當辭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以向辭職人要求賠償,這也是對企業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More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曠工三天是否可以開除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公司制度中有這樣的規定,曠工三天是嚴重違約制度,可以進行開工。 >>>More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動者缺勤可以解雇多長時間,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此作了規定。 1982年4月10日,公司頒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員工經常無正當理由缺勤,經批評教育無效的,企業有權將員工連續15天以上撤職; 或一年內累計缺勤時間超過30天“,但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第516號命令廢除。《勞動法》第四條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