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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動者缺勤可以解雇多長時間,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此作了規定。 1982年4月10日,公司頒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員工經常無正當理由缺勤,經批評教育無效的,企業有權將員工連續15天以上撤職; 或一年內累計缺勤時間超過30天“,但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第516號命令廢除。《勞動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規章制度,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並移交了制定曠工處罰的權利。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員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 提出方案和意見,經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予以公示全體職工。
在一些省市,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曠工天數,或者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曠工處罰違法或明顯不公平的,可以按照連續曠工15天的規定解除合同, 以及累計缺勤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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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缺勤15天,共曠工30天的,可以開除,但現在這一規定已經廢止,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實施。 合同可以終止,因此,應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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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曠工幾天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一般為15天。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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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法規不模仿愚蠢,規定明確,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 由於曠工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一般來說,曠工一兩天並不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各地的司法實踐。
如果曠工耽誤了工作任務的進度,您可能會被解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拆解及附帶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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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曠工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日未請假或休假未獲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缺勤數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在實踐中,普遍的標準是曠工3天作為解雇的標準。 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約定,勞動者連續3日曠工可以辭退,且規章制度已通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告知勞動者,法院予以維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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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曠工情況決定是否解雇員工。 但是,沒有具體說明確切的缺勤天數。 不同的公司可能有不同的法規和做法,但它們在執行時應該嚴格、公平和合法。
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企業應首先發出書面警告通知,告知員工曠工嚴重影響了工作流程,並明確說明持續曠工的後果。 如果員工在以下工作時間內再次缺勤,公司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適當的紀律和懲罰措施。
當然,在採取解雇員工的措施之前,企業也應該對員工曠工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調查。 如果曠工是由於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如員工生病或家庭原因,公司應為員工提供相應的幫助和支援,幫助員工盡快重返工作崗位。
總之,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曠工天數,但七照棗業要抓好執行力度,採取公平、公正、合法的措施,不能輕易採取辭退措施,在執行前要進行全面調查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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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曠工三天可以不予理睬,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曠工的標準。 曠工是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具體標準由各公司自行決定,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解雇員工,無需支付勞動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員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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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員工缺勤三天,可以被解雇,但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由雇主的規章制度決定。 如果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被困的鑰匙。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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