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辭職了,但老闆不會放過我!!

發布 職場 2024-06-25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你太年輕了,老闆喜歡和你一樣。

    您可以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雇主離開公司,如果您這樣做了,您可以隨時離開。

    至於工資,給老闆最後一次,明確表示結賬就走了。

    到時候老闆會明確表示,他們不簽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該賠償你兩倍的工資,如果你想要他的基本工資,對他來說會更便宜。

    為他工作,唉,你太負責任了,只會是老闆找到了免費勞動力。

    快點去做吧,好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你直接拿著辭職表給人事辦理辭職手續,然後就可以領工資了,因為要按半個月的工資,所以現在只能領一部分,可以和人事商量一下能不能一起拿,如果沒有,可以留個賬, 你也可以建立乙個賬戶。

    別離開自己,你會中老闆的伎倆,他只想讓你忍不了,自己去,然後他就不用交工資了,現在不道德的老闆太多了。

    祝你好運,工作不容易!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頭暈,你說清楚了你出發的日期,要強一點。 明確告訴他們,他們要領工資,他們會把東西交給別人,收拾好東西後會來取錢,他們不會做任何事情。 明白了?

    如果你不給錢,就去勞動局。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為什麼要辭職? 我認為老闆是在承認你的才能(o)嗯。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就足夠了。 辭職不需要雇主的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只要你提交辭職宣告,你的相關領導和主管部門就會明白,國家規定乙個月後可以離職,工資不能被扣除。 這就是為什麼有乙個月的離職期。 這是為了保護公司和個人的權益。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您是否已完成與辭職相關的所有手續?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用人單位在員工辭職期滿時未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 如果您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可以要求工資:

    1、勞動者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進行勞動檢查; 優點: 簡單的方法。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強;

    2、可向當地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工資翻倍。 如果終止僱傭關係是基於拖欠工資,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一般最終可以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式和專業指導略多。

    2、如果是個人的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1、全匯源公司原品牌總監沈女士離職後向法院起訴該單位,要求支付年假工資。 記者昨日獲悉,順義法院一審裁定,匯源公司應向沈女士支付近4萬元的帶薪年假工資。

    2010年1月,40歲的沈女士加入匯源公司擔任公司品牌總監,日薪2000餘元,屬於公司高層。 2011年2月28日,沈女士通過匯源協同辦公系統遞交辭呈。 辭職後不久,沈女士向匯源提出,在她受僱一年期間,匯源公司沒有安排她享受2010年的帶薪年假,因此她要求匯源公司向她支付帶薪年假工資總額為人民幣。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連續工作超過12個月的勞動者享有帶薪年假,其中既包括勞動者為同一雇主連續工作超過12個月的情況,也包括勞動者連續為不同雇主工作超過12個月的情況。 沈女士在加入匯源之前已經在前一家公司連續工作了12個月,因此她應該在2010年享有帶薪年假。 匯源公司應向沈女士支付其平均日工資的200%。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救濟,損失,和平開始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不知道你說付給學校的錢是什麼意思。

    所謂培訓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因此,如果要求您支付培訓費用,那一定是出於對工人的專業技術培訓的目的。

    好吧,根據你的情況,公司要求你支付違約金,所以如果你不支付,提起仲裁的只有你的公司,而不是你。

    按照你現在說的,沒有辦法說你是否會勝訴,能不能勝訴,就看證據了,公司支付的費用到底是什麼,以及他們能提供的其他證據。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的約定,需要賠償,但用人單位要求你辭職,有問題,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除非合同中有約定,並且如果協議合理,法院支援,否則不能支付違約金。 當然,您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您可以要求仲裁確認您沒有收到勞動合同,因為公司無法出具您的簽名證明。 打贏官司!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小時數、月薪等,用人單位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進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其抗懷疑,將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很普遍。 《勞動爭議調解法》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都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考勤記錄等,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您閱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了解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這將使你受益終生。

    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終止時支付工資的詳細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詳細規定詳述遣散費的支付時間。 未按時支付的,可以按照《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而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能索賠。

    看看上面的我,只有找到書名中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完全理解我的意思。

    “我的空間”有上述法律規定,您可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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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6-25

我覺得老闆不會放過你,也許是你太優秀了,因為也許公司現在需要你,我覺得如果老闆留住你,你還是要看看你是否願意在這個地方工作? 如果你真的不想工作,你應該勇敢地拒絕,不要為繼續在這裡工作而感到尷尬。

12個回答2024-06-25

趕緊盯著他結工資,不給他就繼續盯著,他心煩意亂後就答應了。 要堅定。

6個回答2024-06-25

當你離職時,我覺得你還是應該向領導表達你的感激之情,不管這個原單位是什麼樣的環境、什麼樣的領導,他都是你成長的地方。 不管你在這裡做什麼,畢竟這是乙個你可以學到很多經驗的地方。 >>>More

14個回答2024-06-25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辭職後不支付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More

13個回答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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