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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的生育津貼可以收回; 僱傭合同延長至哺乳期屆滿。
1.生育津貼。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在產假期間,暫停發放女職工工資,變更生育津貼。 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領取生育保險**;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
此外,根據各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如果孩子晚產,產假應視為出勤,不會影響工資福利待遇和全勤獎勵。
如果公司拖欠產假津貼,可以向公司追討。 如有必要,他們可以向勞動監察局尋求幫助,勞動監察員應責令他們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 您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以保障您的權利。
2. 合同的延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推遲至相應情形消失,即至哺乳期屆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和《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步發1995年第309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公司在哺乳期屆滿後不續簽合同或公司降低女職工的工作條件不續約的,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女職工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半年後合同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支付。如果少於半年,將每半年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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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的合同將於 08 年 9 月 30 日到期,單位必須續簽合同。 其次,雇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您的工資。 包括如果你現在正在休產假,雇主應該按月支付你的工資。
最後,如果您的母乳餵養期已過,您的雇主可能不會續簽您的僱傭合同。 但是,必須支付終止合同的補償金。 每整一年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金,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建議您在產假結束後及時向公司報告。 避免公司主動解雇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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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當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其義務時,前款規定的仲裁失敗應當中斷。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應當包含下列事項: (一)雇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地點、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證據**、證人姓名、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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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過與雇主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訴訟。 首先,你應該去你所在城市的勞務中介機構對公司提出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立案並留下你的基本資訊。 然後去公司調查,發現事情屬實,他們會出面調解,並警告公司該行為違反了《勞動法》,拒絕執行的就執行。
不同地方的情況就不一樣了,有的地方規定產假期間,母親領取產假,公司不再發工資,有的地方不能領產假,公司要提供工資。 但是,不得補發,必須按時與公司員工一起簽發。
如果您仍然打算在這裡工作,請好好談判,盡量不要通過法律手段。 如果你打算辭職,你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你一定會勝訴。
1、公司給員工的工資形式是怎樣的?
a) 小時工資。
小時工資是指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對勞動報酬進行檢查和支付的工資形式。 按照工人的勞動時間以工資形式支付的工資,工人出賣勞動力所得到的工資,由資本家按照勞動力這種特殊商品的價值來支付,出賣勞動力的工人在一定時間的工資,必須按照一定時期來衡量和支付, 表現為日工資、周工資、月工資等形式。 小時工資實際上是根據勞動時間支付的勞動價值的一種轉換形式。
2)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根據工人生產的合格產品數量和計件工作的預定單價來衡量和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 根據工人完成的產品數量或工作支付的工資。 計件工資是從小時工資轉換而來的,是變相的小時工資。
3、實行小時工資時,工人日工資3元,日產量10件; 在實行計件工資時,計件工資的單價是按日工資除以日產出確定的,即3元除以10等於元。 工資形式的差異並沒有改變工資的本質。 計件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本質是一樣的,它們都是勞動價值轉化的形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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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補償金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責令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的費率向職工支付額外補償金。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取消前最近的工作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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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未支付產假工資是無理拖欠工資,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情況責令支付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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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以拖欠工資為由終止勞動關係,也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向工人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1、不可以,雙薪的前提是做1年。
2.你可以得到它,並且你寫得很清楚,勞動合同法有這個規定。 >>>More
合同期滿後,公司不續簽可以要求賠償,補償標準應與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相結合,理論上每工作一年,經濟補償必須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堅決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保障其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遣散費的計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