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搬遷合同到期而辭職,是否有任何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6-27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如果您沒有遣散費,您是因為合同到期而自願離職的。

    如果在合同期內,公司無故解雇您,則需要賠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您將不會獲得補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不,因為你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會補償你的辭職,我以前是人力資源部的,對這些我略知一二順便問一下,你能告訴我你們公司的名字嗎? 我現在已經改變了我的職業,我想知道你能不能告訴我。 謝謝。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勞動法》和《合同法》都規定,只要你自己辭職,你就不會得到補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沒有補償,您將處於合同的盡頭。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絕對沒有經濟補償。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單位搬遷到異地的,要看搬遷本身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搬遷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勞動合同的,屬於法律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屆時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公司位址變更是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用人單位需要徵得個人同意,否則用人單位就是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賠償你。

    2)如果搬遷後,儘管存在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能正常履行,且搬遷不屬於法定目標變更,則員工一般需要繼續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員工自願辭職的,難以支付賠償金。

    (一)企業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針對和從事舞弊活動,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依法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裁員人數少於20人但超過企業員工總數的10%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致電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並在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 裁員計畫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這取決於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 如果工廠搬遷,提供班車或有其他措施保證員工上班,則辭職不予補償。

    如果沒有,就是工作條件的改變,可以和工廠協商,協商不成的,勞動關係就解除,工廠支付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因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秦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肖,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第一次變更時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如果雇主與雇員建立了僱傭關係,而雇主搬遷並因此終止了與雇員的僱傭關係,雇主需要支付遣散費(每服務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勞動者上一年度勞動者在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轄區的市級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勞動者,勞動者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勞動者月平均勞動者月平均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 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援和幫助。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一是企業搬遷不宜直接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只有在因企業搬遷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新的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企業應當以雙方根據經營中的重大變化解除勞動關係為由,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不予賠償)的企業。

    例如---如果乙個企業從A市B區搬遷到A市C區,導致部分員工出差時間從15分鐘到乙個小時,那麼這就是員工出差時間的大幅增加,是合同履約的重大變化。 而如果只是B區從1號樓搬遷到2號樓,員工只需要多走幾百公尺就可以上班了,那就不屬於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徵用土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期生計。 徵地人應當依法足額、及時繳納農戶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苗木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費,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用農業用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區內綜合地價確定。

    區綜合地價編制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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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6-27

有效,只要是雙方對檔案表達並達成共識的真實意圖,就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除非是強制性霸權條款,否則您可以線上諮詢專業律師關於您的協議內容,從常識來看,保密協議還包含您的權利: 也就是說,您遵守協議後,因企業損失而獲得經濟賠償。

7個回答2024-06-27

不! 合同期滿後,僱傭關係將自動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無需提前通知對方,企業和員工不想續簽合同的,沒有義務提前通知對方。 其原因是合同的到期和終止不屬於提前30天通知的法定要求範圍(《勞動合同法》第1條)。 但是,在合同期滿之日,提出不續簽合同的一方應通知另一方,以便終止勞動合同。 >>>More

8個回答2024-06-27

1、勞動合同期滿後未及時辦理解除手續,繼續工作兩個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已經形成了新的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此勞動關係的解除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辦理。 2、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辭職)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即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 >>>More

9個回答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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