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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假設你所說的事實是有根據的。 由於鬥毆是租客擅自拿走IC卡所致,在阻止鬥毆的過程中發生爭執的,租客也算是過錯的;
其次,是租客的女朋友先動手,這是鬥毆的起點,也是租客一方的過錯。
第三,你在打你後為租客辯護或躲避是合法的,但你的行為超出了必要的範圍,導致租客的人身傷害過重,你應該為此負責。 因為在防禦過程中使用的手段是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您和租客對損害的後果負主要責任,租客承擔次要責任,實踐中一般分為3:7。
對於問題的處理,關鍵是要看損失的後果,如果損失的後果是1萬元,警方的處理意見是適當的。 損失的內容一般包括醫療費用、護理費用等。
因為這是一起治安案件,如果造成輕傷,可能會被行政拘留,而且你被拘留的可能還存在,當然,這位律師希望你能協商解決這件事情。 至於賠償多少,我不能沒有相關的醫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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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拘留是可能的;
醫療費用等實際損失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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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你的過錯是3分,他的過錯是7分,那麼你必須支付他費用總額的30%(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視受傷情況而定))。 當然,調解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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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另外兩人的傷勢應該不算嚴重,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你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具體賠償應根據對方2人**的情況、休息損失(失去工作)等情況確定,只有在審查對方的證據後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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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附近的律師好好看看,他們都買了房子,諮詢費還不錯。 付費諮詢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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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由於貴公司管理中的漏洞造成的。 在實際處罰中,常見的是追究公司法人因公司人員違法造成的瀆職行為的刑事責任。所以,彌補,快點。
至於對方沒有確認自己的身份,這不是理由。 因為它是基於公司的**和渠道,所以它不是基於人的。 至於交易要通知“你”,不知道有沒有預約?
似乎不是,因為你使用的是“你”這個詞,而不是乙個特定的負責人。 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追究另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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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口頭協議當然是有效的。
其次,雖然是口頭協議,但他們是中介,必須與很多人合作,確認後身份資訊的轉移是程式性要求,應該被認定為一種交易習慣。 (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
然後,如果他們在沒有確認身份的情況下進行轉移,他們將對後果負責。 (過失責任)。
起訴你們是可以的,因為這個賬戶是由你們公司開設的。 如果他們證明他們在程式上沒有過錯,並履行了相應的審查義務,貴公司應承擔責任。 承擔責任後從員工那裡恢復。
如果員工的行為涉及違法或犯罪,可以向警方報案,這樣罪犯可以先犯罪後民事,員工可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可能是挪用公款罪(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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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許多地方的習俗,但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可以要求退款。 你可以找媒人談判,你應該做出適當的讓步,因為幾天訂婚不夠謹慎,你應該付出一定的代價。 我認為應該通過協商來解決。
如果沒有,可以考慮提起訴訟。 吶喊著要拆散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26日頒布的2003年第19號法律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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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回來,海關就是海關,不可能有錢? 面子重要,錢重要嗎? 200萬呢? 法院叫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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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您丈夫的遺產、您和他的父母以及您的孩子都有權繼承。
你丈夫的遺產必須首先排除屬於你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其餘的可以作為遺產在你、老人和孩子之間平均分配。
1、夫妻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對於屬於你丈夫的財產的繼承,你的妻子、父親、母親和孩子的繼承權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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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首先是法律規定的,受道德約束。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如果老太太寫遺囑將財產分配給三姐妹和弟弟,該遺囑是老太太遺囑的真實表達,並且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則四個哥哥將無法分享財產。
除非遺囑被推翻,但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則該財產可以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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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遺囑給最小的弟弟和三個妹妹,除非四個哥哥中有人不能工作,否則沒有辦法獲得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因為遺囑沒有具體內容,事情的細節也不清楚, 並且無法做出進一步的答案。
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種做法,我個人覺得不好,所以我就提出來,和其他律師溝通。
如果能夠確定老太太無行為能力,老太太無法寫遺囑,即使將來被發現有遺囑,最終也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她只能按照法定繼承進行法律程式。
法定無行為能力包括嚴重的精神疾病,或其他無意識狀態,也就是說,不知道房東無法照顧自己是否涉及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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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登入當地司法局或律師協會**查詢,或直接聯絡**。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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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優先。
如果老太太立下這個遺囑,她應該按照自己的意願補充說,如果你已經履行了贍養老人的義務,這並不意味著你有繼承權,如果他沒有履行他的義務,他就沒有繼承權。
如果他不做殺害或傷害死者、篡改遺囑、虐待死者等行為,即使老人沒有遺囑,他也有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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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問的問題是遺囑繼承的有效性問題。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乙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
該規定規定,遺囑繼承可以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進行,誰將繼承遺囑由死者生前立下的遺囑決定。
如果老太太寫了乙份遺囑,將財產分給三姐妹和最小的弟弟,四個哥哥將無法獲得財產。 除非符合“無勞動能力、無謀生”的條件。
附件:《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乙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經公證的遺囑由立遺囑人通過公證人辦理。
自寫的遺囑應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書記員的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代表立遺囑人寫信,註明年、月、日,並由書記員、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危急情況解決後,立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記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立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生計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立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其立遺囑。
如果有多份遺囑且內容有衝突,則以最終遺囑為準。
自書、書寫、記錄或口頭遺囑不得撤銷或更改。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遺贈有附加義務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撤銷其繼承權。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立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在脅迫或欺騙下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是無效的。
如果遺囑被篡改,則篡改的內容無效。
說到底,說白了,同根同源,何必著急互相煎,從容不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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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遺囑,只能按照遺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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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需要這個房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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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所有權可分為股份共有和共有,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股份共有或共有。 法律不禁止夫妻共同對房屋進行公證,一方無脅迫、欺詐理由的,公證合法有效。
根據你的陳述,你同意共同所有制,共同所有權不分股份,在分割共有財產(房屋)時,一般是一分為二,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果一方有過錯或有其他損害另一方的行為,也可能基於雙方的過錯和義務(如子女撫養費)進行綜合判斷最終誰擁有房屋或一方為另一方補償一定的價格,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不相等的。
此外,你提到的房子是完全可以出售的,但現在房委會一般要求夫妻雙方都在場並簽字,無論房產證是以一方還是雙方的名義登記的。 但是,不排除一方會發現假貨並偽造檔案,因此出售的風險是有的,但不是很大。 如果你想萬無一失,那麼你應該拿著公證書並申請共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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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是有效的,有了公證檔案,就可以證明即使自己沒有名字,以後離婚解散房產時,雙方將佔一半,包括尚未支付的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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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是有效的,但在實踐中,對女方來說還是有風險的,因為房產證的共有人是空白的,所以很難對抗真正的第三方,也就是有一天男方偷偷賣了房子,你追不回,只能要求男方分賣方的錢。 為了能夠直接主張權利並識別共同所有人,最好新增乙個名稱。
至於是否各自擁有一半的財產權,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各自擁有一半的財產。 因此,您直接同意分成兩半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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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農村房屋的所有權是在未經登記的情況下建成後取得的,除非要轉讓。 因此,如果您合法地在您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您將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您可以占有、使用、受益和處置它。
其次,承租人沒有違約條款,一是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根據自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以上建議應根據您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以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這不是問題。 法律制度由人決定,靈活適用。 誠然,按照制度,你不能回去上班,但只要你告訴你的領導,你出來後你還是可以進去的,這取決於你在單位的關係。
根據中國法律,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這意味著法律強調協議的性質和分割時的談判決定,因此,如果一方轉讓或隱瞞了部分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否則責任人很難將這部分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More
先以自己的名義簽合同,合同條款規定允許分包,再分包給他人,這樣你就不怕後悔不給。 缺點是,如果在專案驗收過程中出現問題,基本上就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然後自己找實際做工作的人,這樣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