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訂立時約定到異地工作的,用人單位後來要求到異地工作的,可以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約定的工作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
如果您自願辭職,則沒有遣散費。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和醫療案件的社保,因為訴訟時效只有1年,訴訟時效不受法律支援。
-
這樣,如果你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看上面規定的事項,如果說明工作崗位是什麼,工作地點是什麼,那麼這裡就指定了你的工作地點。 如果後來也寫到,如果公司的情況可以改變員工的工作地點,那麼你就要遵守公司的規定,當然雙方可以協商。
如果你不簽合同,你就不能換,你可以要求公司簽合同,付給你入職第二個月的雙倍工資。
-
從合同來看,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工作地點是合同的前提條件。 公司工作地點的改變需要實施共識原則。 換言之,如果您不同意,公司沒有辦法執行原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崗位調整)須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並徵得勞動者同意後方可變更; 不能就修改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你不同意異地工作,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按你的工作年限向你支付遣散費(《勞動合同法》第47條)。 如果用人單位不付款,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局投訴或申請仲裁,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和補充社保,因為訴訟時效只有1年,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支援。
-
我真的不明白你的意思,如果你之前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是不是表明工作地點是A地,現在公司要你在B地工作,你可以拒絕。
-
談判不是勞動仲裁,那麼就沒有訴訟。
如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可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在你受僱第二個月開始至第十二個月結束的11個月期間支付你兩倍的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要求單位補足,不能補的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您的辭職是由於您自己的原因,最主要的是上述補償。 >>>More
《勞動法》沒有規定,居住在異地的職工應當給予交通、船舶費用補貼,是否提供補貼是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但是,如果員工符合享受回籍假的條件,他或她可以享受回籍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