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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做工傷傷殘鑑定的,不能同時進行。
2、流程為:鑑定工傷,確定為工傷,**傷情穩定後,醫院填寫病情,並帶資料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勞動能力鑑定)。
3、申報勞動能力考核所需的常規材料和要求。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在表格上貼上我最近的一寸光頭**,如果單位負責,按**,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應提供組織名稱、組織詳細位址、組織聯絡人姓名、**,並當場通知組織聯絡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資料,其中住院需要提供住院病歷原件(持患者身份證到醫院病歷室影印病歷,同時蓋上醫院病歷管理專用印章,即病歷原件), 原件由鑑定中心保留,使用後可到病歷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診斷證明及輔助檢查報告原件及影印件,並保留原件以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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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工傷鑑定是工作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的前提,所以工傷必須認定為工傷才能進行鑑定!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的,只有在工傷情況相對穩定後才能進行勞動能力考核。
3.當然,如果你說的是人身傷害賠償領域的傷殘鑑定,那麼它可以與工傷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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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謂的傷殘鑑定是工作能力水平鑑定,就不能同時鑑定,因為工傷必須先鑑定,然後才能鑑定工作能力等級。 如果是一般殘疾評估,可以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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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同時完成! 不,它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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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確定工傷後無需進行傷殘鑑定,工傷鑑定是勞動者根據其工傷被認定為工傷(即完成工傷鑑定程式後)和醫療結束或期滿後,對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的傷殘程度進行評估的行為醫療期。從廣義上講,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殘疾程度鑑定。
從狹義上講,工傷認定是指對殘疾程度的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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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為英畝和英畝不可以,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一般是錯開的,只有在確定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且工傷情況穩定後才能進行工作能力鑑定。勞動者因工傷被認定為工傷,傷情穩定後影響工作生活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作能力考核分為1級至10級,分別對應不同的殘疾補貼標準,其中10級殘疾是最輕的殘疾等級。
發生工傷需要傷殘鑑定的,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或者其親屬應當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並提供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和培訓材料。 對符合鑑定條件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將鑑定的時間、地點和人員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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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評估殘疾程度的能力。 1、先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受傷職工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書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一)勞動合同影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勞動關係成立證明; (如果是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承認,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2)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後診斷證明書等。 2.工作能力評估(殘疾程度評估)。 工傷職工已滿停工停薪期或工傷期間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可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團亮確認書)表》,並提交: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明書影印件乙份;(2)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一寸**影印件2份; (三)被評估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CT、X光片等診療資料影印件; (4)雜項。 3.工傷撫卹金。 殘障人士包括:
醫療費、住院餐費補貼、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者月薪法定月數(月數因傷殘程度不同而不同)、一次性銷售巨集觀醫療補貼:重慶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法定月數(不同傷殘等級對應不同月數)、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或傷殘津貼、 停工期間工資:
**時間(不同工傷時間不同)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隨訪**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交通費等。 賠償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地申請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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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傷後可以申請傷殘評估。 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在一年內自行提出申請。 如果受傷後有影響工作能力的殘疾,也應進行工作能力評估。
工傷保險條例
第28條.
勞動能力鑑定結束後一年,如果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屬單位、搬運機、姿態重點滲透機構認為殘疾情況發生變化,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追溯脊柱力審查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45條.
勞動者再次受傷,按規定領取傷殘津貼的,按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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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一般是錯開的,工傷認定吉祥後,待勞動工傷穩定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來源,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日期。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撫卹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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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先行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工傷申報材料; 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及時提出申請,並在一年內提交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早保申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18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您好,如果您符合工傷報告條件,可以申請。 材料一般需要申請表、身份證影印件、勞動合同影印件、門診病歷等。 >>>More
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申請工傷認定,則以前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報銷,如果用人單位不報銷,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費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