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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郵件遺失:
1)投保收據郵件遺失或完全損壞的,按投保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內容不足的,按投保金額佔郵件全價的比例賠償郵件實際損失。
2)未投保郵件遺失、破損或內容不足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所收取費用的三倍;**如果信件遺失或損壞,應按所收取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公告和向使用者提供的郵寄單據上標明前款規定,並充分引起使用者注意。
- 按照你說的,快遞員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未來的快遞員必須清楚地描述寄出的貨物,如果是貴重的,必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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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事情太多了,很多物流公司做自盜的事情,建議諮詢律師決定是否在法庭上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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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物流的幾率很小,即使你承認損失,也沒有辦法確認貨物的價值,我們曾經有過乙個案例,一家物流公司在我公司丟失了一箱貨物,我們起訴了法院,對方的理由是:運輸前沒有開箱檢查, 不確定裡面是什麼,所以貨物的價值非常值得懷疑,最後法院給了我們駁回的案件,在正常情況下,能贏下物流公司實在是少之又少。金萬城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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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不適用於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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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的分支和分支之間的關係是以物流主體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 物流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一樣,由主體要素、內容要素和客體要素組成。 物流法律關係是指物流法主體在物流交易和物流管理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之間的關係,並經物流法確認。
我國物流管理法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是為了保護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訊和資訊保安,保護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法律依據《郵政法》全文第1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訊和資訊保安,保護通訊自由和保密,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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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你的客戶已經正常簽收了收據,你的客戶花了乙個多月的時間才告訴你,你給他的貨物是錯誤的,任何一家物流公司都不可能為你承擔這個責任。
如果發生訴訟,他們肯定會使用您客戶當時簽署的運單作為證據來證明他們沒有錯。
但另一方面,你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他們發錯了貨物?
物流公司也在想:乙個多月就足以讓你的客戶把所有的貨物都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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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和第一家物流公司只有直接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你的貨物是直接送到第一家公司,並且和它有相關的委託協議,所以其實你只需要找到第一家物流公司來賠償你的損失。
您不必擔心其他物流公司,也不必擔心法院在提起訴訟時是否會將其他物流公司新增為第三方。
對於客戶來說,您只能通過與他簽訂的銷售合同要求拖欠貨款的責任,而他拿走了貨而沒有付款,這是另一種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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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未約定交貨地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尚不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賣方應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由其交付給買方;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賣方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將標的物送達賣方的營業地。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賣方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未約定交貨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需要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的規定運輸標的物的,在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由買方承擔損壞或者滅失的風險。
風險從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就轉移給買方,買方會找物流公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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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滅失的損失風險,由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前承擔,由買受人在交付後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裡的重點是交貨問題,交貨的重點是承辦人,如果商家承擔物流,那麼就證明貨物沒有交付給買方,如果買方承擔物流,那麼就證明貨物已經交付給買方。
雖然本案的最終賠償方是物流,但標的物的損壞或滅失的風險仍屬於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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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訊說明如下:
如果根據合同有合同(或類似的書面協議),但沒有合同或協議,則取決於標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權轉讓的時間點(不同行業,取決於行業習慣),一般規定適用於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即 標的物的損壞或滅失風險由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前承擔,由買方在交付後承擔。風險承擔方承擔風險,然後向第三方(物流公司)追償。 字面上的資訊較少,所以讓我們寫這麼多。
最主要的是看看這個行業的習慣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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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物流公司,名字都報了,大家都搜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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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物流管理法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是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訊和資訊保安,保護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七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租賃痕跡的鄭州型光亮普遍服務不符合普遍郵政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能處1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郵政企業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萬能服務及特殊服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萬能服務的郵政經營場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從寬定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先以自己的名義簽合同,合同條款規定允許分包,再分包給他人,這樣你就不怕後悔不給。 缺點是,如果在專案驗收過程中出現問題,基本上就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然後自己找實際做工作的人,這樣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