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廠簽了合同辭職,我應該扣錢嗎

發布 職場 2024-06-21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我去勞動局問了,但只允許拘留乙個月,再做就不行了。 否則,起訴他。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不,辭職一般是30天,為什麼要扣除呢? 去勞動局告他,如果你不到30天,那就是要扣的,我就是這樣,或者你可以被解雇,只是不要說你願意,否則你就得扣乙個月或兩個月的基本工資。 看起來你被黑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這取決於你如何簽訂合同! 如果合同是這樣的,那你就得承認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那你就得扣了,如果覺得太多了,可以去勞保局做相關諮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這樣簽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合同有沒有規定提交辭職信後多久可以離開,終止合同有補充嗎? 一般來說,合同是有終止法規的,只要雙方同意,或者出於另一方的特殊原因

    你有時間解除合同,公司不應該扣留你的工資和其他東西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不,雙方只需要達成協議即可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為什麼要扣除? 去勞動局告他,但不要說你願意,如果你不到30天,那就是要扣除的,我就是這樣,或者你可以被解雇,不是嗎,辭職一般是30天。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員工可以終止僱傭合同的情形有很多,例如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信,30天後終止僱傭合同; 如果公司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在通知用人單位後離開公司。 原則上,雇主不得扣款。 如果您與公司簽訂了培訓協議,並同意違約責任,如果您提前離開,您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扣款違法,只要員工正常辭職並辭職,用人單位不能扣留員工工資,所有勞動報酬應在辭職當日結清; 如果用人單位在辭職當天沒有結清全部薪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如果確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也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根據情況,一般不能扣除。 分析如下:1、這種情況不應由雇主從工資中扣除; 由於雇員正常辭職,用人單位扣除工資是違法的。

    2、但如果你違反勞動法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要求你賠償。 在實踐中,如果突然辭職出現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也要看損失的大小,如果損失達不到,員工的工資是不能扣除的。

    如果緊急離職勞動合同不影響用人單位,則無需扣款。 只有當損失是給雇主造成的,雇主才能向雇員要求賠償,這是由雇員與雇主協商確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應當在辭職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緊急辭職是違反勞動法的。 但是,《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因此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不需要扣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入職工人的勞動報酬,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約定的, 實行同工同酬。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小時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員工勞動報酬的結算和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且勞動者未給用人單位造成任何損失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用人單位的工資,但每月扣除的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月薪的20%。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16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的不得超過工人月工資的20%。 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勞動合同期滿前辭職的,不得從工資中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繳納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的各種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贍養費和法院判決和裁定中要求扣留的贍養費; 其他費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的一切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留的贍養費或者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無故扣減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 如果您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可以要求工資:

    1、工人可向當地勞動局投訴進行勞動檢查; 優點: 簡單的方法。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強;

    2、可向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工資翻倍。 如果終止僱傭關係是基於拖欠工資,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一般最終可以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式稍微多一點,需要專業指導。

    法律依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工資暫行規定》第九條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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