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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去。 如果原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在新單位工作不會影響公司的工作任務,而且公司對此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在實踐中允許在新單位工作,但員工辭職不會對原公司造成損害, 如影響工作進度、破壞公司任務或奪走公司資源等。
法律分析
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遵循正確的公司程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30天內完成工作交接,並與公司簽訂相關檔案,完成勞動合同的解除,視為正式向公司辭職。 在原公司工作任務未完成,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如果原公司不知情、不同意,員工將進入新公司,這是對先前勞動合同的違反,也會給下一步工作留下隱患。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解除前去新公司上班是可以的,只要原公司同意,但如果有重要事件沒有解決,新公司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為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招聘新員工時,應要求員工提交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如辭職證明;
2、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相關條款,確保與原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
3. 在雇用員工之前更多地了解他們;
4、為了獲得資源,有些企業在錄用員工之前,應了解員工的協議和合同簽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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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走了,首先,公司裡有勞動合同糾紛不一定是壞公司,有的公司規模很大,可能僱傭了幾萬人,為了生存總會有糾紛,同時員工比較多,總能遇到幾個懶人去做, 總是不能怕糾紛,不能解雇這個人,那麼就業就太被動了,這樣的公司是活不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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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勞動者因為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應該是先發制人的勞動仲裁原則。 應首先進行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是是否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即所謂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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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勞動爭議究竟是由公司違法違規造成的,還是由員工自己造成的,公司的勞動爭議並不意味著一定有問題,主要是看公司是否按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日常勞動用工、工資管理等, 或者明顯違法違規,如果是公司造成的,那麼就需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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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規模大時,可能會出現糾紛,這些糾紛不能一概而論,這取決於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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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大家可以去,首先,有勞動合同糾紛的公司不一定是壞公司,有的公司規模很大,可能僱傭了幾萬人,為了生存總會有糾紛,同時員工比較多,總能遇到幾個懶人去做, 你不能因為害怕糾紛而解雇這個人,那麼用人太被動了,這樣的企業是無法生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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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謹慎合同買賣發生合同糾紛的公司,甚至有其他糾紛的公司,可以正常經營,無需破產或其他強制措施,包括與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銷售合同或從事正常業務往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者第三方協商,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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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時,可與公司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方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達成調解協議後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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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採用勞動仲裁,仲裁失敗可以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條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請求書應包含以下細節:
(一)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證據**、證人姓名、住址,以核實前因。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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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公司對公司方案的處理,吵鬧的森林:
1、公司可以自行與員工協商,也可以要求第三方介入,達成和解協議;
2、達成和解後無法達成和解或無法履行的,公司可以通過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3、如您不願意調解或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公司可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在解決勞動爭議時,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正及時,以事實為依據的調解原則。
第4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5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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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地方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有前期程式,恆穗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通勞仲裁函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終審判決的,用人單位不能起訴,只能上訴)。 超過15日未提起訴訟的,仲裁文書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判決。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談判、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為員工,您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即必須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並且有很多證據需要證明,例如工資單、工作許可證、證人等。 其他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 如果你不簽訂合同,你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More
勞動合同與分公司簽訂,勞動爭議的主體為分公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More
你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期限為三個月)外,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因此,不簽訂勞動合同通常是違法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