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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生活津貼的申請由戶主逐家提出,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有當地農業戶口,在當地居住;
2.申請前12個月內同居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生活津貼標準; 家庭經濟狀況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與常年困難家庭基本生活狀況相符。 同居家庭成員是指所有具有贍養、撫養、撫養等法律關係,並共同生活和生活的家庭成員。
家庭整體經濟狀況不符合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生活補貼保障標準的150%以內的,喪失工作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重病人員,可以單獨入戶申請。
二、村委會審議情況:
受鄉鎮**委託,村委會成立了由村幹部、鄉鎮村幹部、村民代表、老黨員等成員參加的農村生活津貼待遇評價小組,負責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和計算,召開村評價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價, 提出初步意見,並公示評審結果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人口、家庭成員的工作能力、家庭年人均淨收入)。符合條件,公示後群眾無異議的,送交填寫《農村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評審組負責人簽字後,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審查,不符合條件的, 申請和證明材料將退還給申請人,並進行說明。
鄉鎮**由主管領導、民政、財政、統計、工商、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幹部等組成農村生活津貼審查委員會,負責村委會報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的**審查委員會可以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和評估, 按照規定,由鄉鎮領導負責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簽署審查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村委會,並通過村委會向申請人說明。
4、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區(縣)級民政部門每年確定辦理農村生活津貼的日期,在規定的期限內,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第二次公示時間)辦理審批手續, 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批准。
5、對鄉鎮或民政局不滿意的,可以向區(縣)級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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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鄉鎮民政部門或者紀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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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式如下。
1.申請復議。
1.申請人應當自知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接受復議。
1.復議機關春松達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要求但不被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 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經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受理。
3.行政復議。
一、復議期間,不得中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
2.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答辯,並提交當初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務工作機構應當對圖書進行審閱,必要時會同有關組織、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並報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
五、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應當同時終止。
六、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書面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落實。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的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管理物件的相對人發生爭議,由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王教衝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其特點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