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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的分數少了一點,如果提高了,就會有人來,朋友。
幫幫你下來,希望能像你說的那樣加進去。
1) 1.合同有效,服裝廠A完全可以相信百貨集團有權代表商場簽訂合同,因為商場有公章和名義授權書。
2、權利義務由商場承擔,可視為委託。
3、損失賠償,如有合同約定,按約定,無約定的,由商場承擔,因為自貨物交付之日起,責任已轉移至商場。 但是,商場可以從有過錯的運煤車和百貨公司集團中恢復過來。
4、性質為不當得利,應賠償製衣廠的損失。 後果由商場承擔,商場可以向百貨追償,因為百貨集團的行為屬於**,其責任和權利應由商場承擔。
2) 1.訴訟時效應從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算起,即從2005年1月1日起計算,因為劉溫於2006年2月3日重新提出訴訟請求,應從2006年2月3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限從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當事人自願履行的,訴訟時效不受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限滿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中止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限自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被取消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限。
我希望你對我的回答感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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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據我國法律,如果公民以戶籍居住地為住所,慣常居所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慣常居所為居所,連續一年以上以慣常居所為慣常居所。
結論:我個人認為張的住所應該是日本繼承應受日本法律管轄。
參考法律: 1.中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繼承遺產或者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遺產的,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適用於不動產。
二、《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戶籍所在地為住所,慣常居所與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慣常居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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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訴訟時效是從約定的還款時間開始計算的。 1990年10月,王某在票據上註明,月底還款由債務再確認,訴訟時效從那時起重新計算; 張某的主張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但張某要求支付貸款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2.A雇人犁地,雇工誤耕了幾畝地,讓B家耕種。 因為乙是盈利的,但是沒有法律依據,但乙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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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警已經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而事故責任方不願承擔相關賠償費用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者賠償醫療、誤工等相關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有義務賠償被害人; 損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補貼、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因此,您的岳父可以按照上述要求提出索賠。
提起訴訟時,先請人寫起訴書,然後帶著身份證、責任認定等相關檔案向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請。
如果肇事者在法院判決後仍未支付賠償金,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強行查封或扣押其財產,或將其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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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某領取現金2萬元後,應當承擔《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無故管理責任,並應負責將2萬元現金交付給業主。 中年婦女認領時,董某本應嚴格核實自己的身份,但因她的疏忽,在沒有核實索賠人身份的情況下交出了錢,這是主觀上的具體疏忽。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業主趙某起訴董某某,要求賠償2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
3、董某在全額賠償後,有權向惡意占有人(中年婦女)追討2萬元,並要求追究其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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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是牽強附會的,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的,至少不是描述的那樣。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基本上沒有辦法開始。 首先,我晚上8點就取錢了,別人怎麼知道的?
其次,其他人知道確切的金額嗎? 如果別人知道他撿了錢,知道具體金額,趙姓男子還能拿出取款證明影印件來找他,是有預謀的,不然怎麼會知道他撿到的,甚至把這張取款證明影印件,這張取款證明不就是一起丟在塑膠袋裡嗎。 如果一切都是偶然的,當趙某提起訴訟時,董某可以假裝根本不知道,根本就沒有拿到2萬元。
回到理想化的案例,董某撿了錢,錢的管理是無緣無故的管理。 當管理無故發生時,管理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董某不問款額,也不要求對方申報內容(如裡面的身份證影印件是誰的姓名),則董某說明自己有過錯,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要不然,董某可能就這樣挪用了那兩萬塊錢,就找個藉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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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請求不成立,董某有義務在找到遺失物後妥善保管,即免費保管,董某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保管財物滅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 董某沒有履行將遺失財物交給中年婦女的審查義務,只是一般的過失,因此不支援賠償。 此外,該中年婦女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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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人不了解被告人的供述和案卷中的資訊,我認為本案可能構成以下兩項罪名:
1.故意殺人罪。 要構成犯罪,必須調查以下細節: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什麼樣的仇恨,趙某**的情況(是有預謀的還是一時的憤怒),以及趙某刺傷李某的部位(是否是關鍵部位)。
殺人罪的完成是以結果為依據的,也就是說,只有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可以說只要被害人死亡,殺人罪就完成了。 因此,在本案中,趙某雖然中途放棄殺人,積極營救被害人,但最終還是避免了被害人的死亡。 因此,趙某的行為仍構成殺人罪。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後果加重。 可想而知,如果趙某和李某之間沒有太多的仇恨,而趙某用一把不是李某關鍵部位的刀刺傷了某某,那就意味著趙某無意傷害某,其行為至多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不幸的是,李某最終死亡,於是趙某的罪名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他的犯罪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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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已經完成!
該罪行不會被暫停。
這是不可逆轉的!
肇事者必須竭盡全力防止犯罪發生!! 即受害者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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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故意襲擊、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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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主要分析了兩者的主觀要件,非法持有表現為持有、攜帶、佩戴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持有、持有槍枝彈藥的行為; 非法持有是指未經許可藏匿槍枝彈藥的行為。 前者是公開的,後者是秘密的。 B和C顯然是後者,即非法占有。
但他們是否足以犯罪,取決於他們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劉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違反交通管制相關法律法規,構成交通事故罪。 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乙個包羅永珍的條款,一般在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和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使用,以避免遺漏犯罪行為,這顯然是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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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種持有槍枝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表現的差異。 非法持有火器表現為擁有、攜帶、佩戴或以其他方式公開擁有或擁有火器或彈藥的行為; 持有槍枝罪表現為未經許可藏匿槍枝彈藥的行為。 前者是公開的,後者是秘密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後者就是這種情況;
2.以危險手段過失危害公共安全。
行為人沒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只是因為本應預見到,或者預見到並認為本來可以避免而沒有預見到。 由於以過失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不明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本罪的主體是公共安全,行為人只能因過失而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行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需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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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個人。
八個字:姬思炳子 姬優大雲:丁周 吳妍 姬 毛 庚辰 新思 任 吳 癸未 嘉神 6 16 26 36 46 56 66 76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