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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可分為所有權和限制性財產權。 所有制按主體可分為國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有制。 在私有制中,通過權利的延伸,還包括業主的建築物、差異化所有權、共有所有權、鄰接權等。
限制性財產權根據他人動產和不動產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不同用途分為用益權和擔保權。 另一方面,占有在財產法中體現為一種事實上的權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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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的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財產權保護
第二部分 所有權。
第四章 總則
第五章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有制
第六章 業主對建築物的區別化所有權。
第七章 鄰接。
第八章 共同之處。
第九章 關於取得所有權的特別規定。
第三部分 用益權。
第十章 總則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四部分 擔保權益。
第十五章 總則
第十六章 抵押。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 2 節 最高抵押權。
第十七章.
第一節 動產質押。
第二節 權利質押。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五部分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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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如自己動手,法律到處都可以查到,送太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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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全文包括: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及物權的保護;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私有制、業主建築物所有權的特別規定、相鄰、共同所有權、所有權的取得; 土地承包管理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抵押、質押、留置權; 占有。 《物權法》廢除後,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05條規定了因物品的所有權和使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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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主要內容是:產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以及產權的保護;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私有制、業主建築物所有權的特別規定、相鄰、共同所有權、所有權的取得; 承包經營用地的權利、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抵押、質押、留置權; 占有。 《物權法》廢除後,庫春被《民法典》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5條 本部分規定了因物的所有權和優潭的使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權與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同等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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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01 物權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物權法。 本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主歸制,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依照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02 《物權法》主要包括三個主要方面。 首先是所有權問題。 簡單地說,就是這個東西屬於誰,屬於誰。 例如,與歸屬有關的事項在第二章中作了具體規定。 他們自己的一些財產需要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登記。
03 二是產權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原本屬於你的東西被別人搶走或剝奪了,如何處理,侵權人應該受到什麼樣的懲罰等等。 例如,《物權法》第三章規定了有關保護財產權的事項。
04 最後,作為物品的所有者,您擁有哪些權利? 例如,如果你有一架鋼琴,它屬於你,你有權根據同治叢的法律(不違反其他法律)對它做任何事情,你可以出售、扔掉或贈送給他人,這是你依法享有的權利。
以上是別人的拙見,如有不足之處,請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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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包括:基本原則、物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和物權保護。
2、所有制:國有制、集體所有制、私有制、業主建築物所有權、相鄰關係、共有、所有權取得等特殊規定。
3、用益物權:一般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4、擔保權益:一般規定、抵押、質押、留置權。
5. 占有。 產權法的基本原則:
1.產權的法律原則。 《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正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這一原則要求,財產權的種類、各類財產權的內容和效力、設定方式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設定。
2.公示和公信力的原則。 公示是指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必須公開透明。
5.一事一權的原則。 乙個事物是指乙個完整的、獨立的事物,而不是它的一部分,權利意味著這個事物只能有乙個所有權,也就是說,乙個事物不能有兩個所有者。
6. 特別法的優先權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條 財產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這一原則要求,財產權的種類、各類財產權的內容和效力、設定方式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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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物權法的主要內容是: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的保護;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私有制、業主對建築物的滑動尺區分所有權、相鄰權屬、共有權屬、權屬的特殊規則讓缺乏確定性; 承包經營用地的權利、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抵押、質押、留置權; 占有。 《物權法》廢除後,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05條規定了因物品的所有權和使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個人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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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主要內容是: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的保護;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私有制、業主建築物所有權的特別規定、相鄰、共同所有權、所有權的取得; 承包經營用地的權利、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抵押、質押、留置權; 占有。 《物權法》廢除後,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05條。
本部分規範了因物品的所有權和使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2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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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你要改變什麼,是合同的標的還是合同的債權人或債務人,但無論你改變什麼,一般都需要徵得抵押人的同意,尤其是不利於抵押人利益的條款的改變。 最好具體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