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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關係、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產品責任險、侵權行為等,這些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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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答案如下:
1、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包括買賣合同關係、合同合同關係、留置關係、貸款合同關係、抵押關係和質押關係。
2.這是一種自助行為,是合法的。
3.這是承諾和合法的。
4、屬於留志,合法。
5、主要為道路管理部門,二級為A級。 因為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道路管理部門沒有妥善處理井蓋,但同時,是A的行為造成了B的受傷,所以責任是分擔的,但有優先權。
6、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成立,因為動產抵押不需要登記。
7、質押合同成立,質押權成立,以動產質押的交付為準。
8、D作為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並承擔財產保管不當的賠償責任。
9、甲方可向公路部門索賠。 誰負責井蓋,誰就有責任。
10. 甲可以要求違約損害賠償和侵權責任。 前者基於買賣合同關係,後者基於人身傷害。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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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文字無法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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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受過12年的義務教育嗎?
如果是這樣,那麼你只有在你父親戶口所在地區的高中上學,才能享受免費或優惠待遇,你不能跨地區。
如果教育局不能說什麼,可以到**報告情況。
如果您甚至還沒有準備好滿足上述條件,請參考律師1329012836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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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回應。 如果您不回覆,可以起訴要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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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陸某構成故意傷人罪。 主觀上,陸某因為愛恨而想傷害曹某,但實際上他也傷害了曹某,主觀性和客觀性是一致的。 它不適用於死刑,因為盧的主觀惡意並不是極度惡意,而只是愛恨交織的犯罪。
2.構成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持槍時間不對,正常警察下班後不宜持槍,尤其是凌晨1點; 其次,作為警察,他不應該隨意開槍,雖然陳是出於父愛,開槍的方向是朝向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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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規定: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他的行為應該在3 10年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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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錯誤,如果由於犯罪分子的意志而沒有達到目的,則為犯罪的中止。
2.對虛假的、未成年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錯誤,識別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礎。
簡短的回答:法定義務、合同義務、先前行為產生的特定義務和占用產生的特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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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條件和截止日期。
與副本的區別在於,條件可能無法滿足,截止日期必然會過期。
2、“甲通過2002年司法考試”的協議內容側重於“通過”,實質上是指甲參加了2002年的司法考試,能夠獲得司法資格證書。 該事項本質上是不確定的,因此是乙個條件而不是乙個持續時間。
3、根據協議,甲的贈與義務在甲通過2002年司法審查時生效,因此上述協議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具有生效條件的合同,終止條件是生效條件的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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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會再次討論這個問題。
條件系統和時間限制之間的區別。
有條件的,所附條件能否實現,根本就不確定,還有待時間驗證。
有了時間限制,附加的時間限制肯定會到來,肯定會發生法律關係。
沒有辦法知道這道題能不能通過考試,所以是有條件的。 如果說在2002年律師資格考試的那一天,就必須有乙個最後期限。
應選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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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說明:1首先,bai,有條件的和有限的
例如,約定在A死後將房子捐贈給B是時間限制,因為每個人都有死亡,而A將來也會死亡。 但書是事實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會發生,例如,問題 A 可能會也可能不會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2.停止條件,也稱為延遲條件(為了便於記憶,可以記錄為“有效條件”)。 具有停止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確定,但不生效,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處於停止狀態,一直推遲到條件滿足後才生效; 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法律行為將失去效力。
換言之,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目前處於停止狀態。 目前還不確定將來是否會停止或是否會生效,但現在正在發揮停止條件的作用。
取消條件。 有廢止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在條件滿足時終止; 當條件不滿足時,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繼續存在。 這意味著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現在已經生效,未來是否會解除尚不確定。
未來將發揮起重條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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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保證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數額的20%。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債務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將定金抵銷或者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定金應分倍退還。
如果產權中5000元的定金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則按20%計算,因此甲支付的5000元中的2000元為定金,剩餘的3000元不作為定金。
乙違約後,應將4000元的定金雙倍返還給甲,剩餘的3000元也應作為不當得利退還,因此總共需要退還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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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構成犯罪、故意傷害他人、民事拘役的;
2、有意者,也有**者,故意傷害他人,批評控制人,共同承擔; 劉是主要責任人,張和趙是次要的;
4、控制盜賊,及時報警,帶警確定財物損失,讓當事人賠償; 畢竟工作室在,談判就能解決,大事可以化小,贏人的地方是寬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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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覺得一樓人才濟濟,連問題都沒發現,他居然開了全體會議。
是的,請參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要求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勞動時間的報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