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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妻的兒子是你丈夫的兒子嗎?
如果是,它當然有效! 你和她的前妻剛剛離婚,解除了夫妻關係,但兒子和他還是父子。
還有乙個問題是,該公司的股份是你結婚前的財產,還是你結婚後的收益。
如果婚前有效,如果是你和你丈夫結婚後,是你們的共同財產,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應該是無效的,你可以提出申訴!
附錄:既然那個女兒是你丈夫和他的前妻所生的,也就是說,確實是你丈夫的親生骨肉,而且是他的親生女兒。 可以理解的是,如果這些**是你丈夫私人擁有的,它們是絕對合法的。
還有一點,這些**是你結婚前擁有的,還是結婚後才存在的。 這很重要。
如果是婚前,那麼這些都與你無關,是你丈夫的私有財產。
如果是你結婚後才產生的**,那麼,你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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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只要他娶了她,他就不能把一切都給前妻的兒子,只是怪自己太傻了,這或許就是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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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拿到結婚證,你就不必談論它!
即使你不養孩子,你也應得的! 就是這樣!
沒有自尊! 顯然,你要強迫自己享受100元的生活。
你買得起嗎?
而且。 我是律師! 即使你結婚了,你也得不到它! 他也可以這樣做!
為什麼? 因為新法規定,只要婚前的財產得到執行,就屬於個人。
只有婚後獲得的財產才能在夫妻之間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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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法規定,沒有結婚證就沒有法律保障,曾經有過事實婚姻,但幾年前改了,朋友只能認為自己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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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女方在男方婚前沒有公司股份。 但是,婚後男女作為夫妻,正處於婚姻存續期,所以公司的利潤,即男方獲得的增值,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女方此時有權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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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有點不清楚,我丈夫的兒子有戶口嗎?
1.我丈夫的兒子有乙個戶口,因為他需要把它掛在你的戶口書上上學。 因為你有一處房產,因為你附近有一所學校。 這種情況是可以的,因為你結婚了,你丈夫的孩子也是你的孩子,而且你在法律上是孩子的繼母。
在這種情況下,您也對孩子負有責任和義務。
2.我丈夫的兒子沒有戶口,他需要以你的名義申報戶口。 從原則和法律上講,這是站不住腳的,也是非法的。 你只需要確保親生母親不是你。
3. 對你未來的影響:
乙個。房屋的所有權可能很危險。建議房產公允,類似婚前財產公義,證明房屋與現任丈夫和丈夫的兒子無關。
灣。如果以後有了孩子,戶口和學位的問題不會影響到你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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