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哪些要求,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發布 社會 2024-06-17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關係確實破裂”是准予離婚和不准予離婚的實質性要求和法律條件。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夫妻關係真正破裂; 一方堅持要求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判決離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身體缺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發生性行為,難以**。

    2、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關係,難以同居。

    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未痊癒,或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或夫妻一方在同居期間患有精神疾病,長期未痊癒。

    4、一方欺騙另一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偽造結婚證的。

    5、婚姻登記後,雙方不同居,沒有和解的可能。

    6 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後立即提出離婚、或同居多年,但未建立夫妻關係。

    7.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三年,沒有真正和解的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離婚後分居滿一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另一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 有過錯的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沒有和解的可能。

    9 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10、夫妻難以同居,因為一方有閒暇苦勞、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反覆教導後不肯改過自新。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有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雙方感情的。

    12 如果一方兩年內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要求分居。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通過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協商達成意見。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起訴法院離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只要雙方同意,寫乙份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每人拿著兩張一寸,還有身份證和戶口簿,就可以離婚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你結婚了,為什麼要離婚? 兩個人在一起真的不容易,應該好好珍惜。 希望你能考慮一下,最好不要離婚。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為什麼結婚就要離婚,如果出了什麼問題,那不是為了補救,而是......那麼什麼是婚姻感情呢?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離婚有兩種型別,單邊離婚和雙邊離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離婚的必要條件是:雙方同意離婚,需要雙方協商一致,自願簽訂離婚協議,並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訴訟離婚案件,一方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調解失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1079條第1款和第2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也許是因為我一直比較關心女性的權益,所以一直對《婚姻法》的修訂和實施非常感興趣。 最近,我在某**上看到一篇新聞文章,說在一項民意調查中,大部分人提出離婚的條件應該更嚴格一些。 (我不記得確切的百分比,但它非常高。

    對此確實有不同的看法。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離婚條件的規定比較隨意,以夫妻關係破裂為唯一承認的條件,但關係本身很難把握,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 因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很難說我們現行婚姻法對離婚的條件是寬鬆的,很多時候,明明是陌生人的夫妻,無法解除已經消亡的婚姻,雙方都處於極度痛苦之中。 雖然自由自願離婚原則已基本得到採納,但上述情況依然存在,在一些相對偏遠落後的地區依然突出。

    誠然,離婚的條件需要修改,但我認為修改的標準不應該更嚴格或更寬鬆,而應該更具體和可操作。 嚴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代之以更加客觀現實的標準。 例如,它規定了夫妻分居後可以離婚多少年,如果存在虐待和遺棄的情況,可以離婚等。

    然而,總的來說,我不贊成把離婚的條件定得太嚴格。 這有三個原因:

    首先,離婚畢竟是個人問題。 對離婚條件的嚴格限制顯然違背了現代社會私法自治的一般原則。

    第二,現代社會應該越來越民主和自由,結婚和離婚的自由是一項基本自由,為了保障人權和尊重個人尊嚴,應該盡可能少地限制它。

    第三,大多數提出嚴格離婚條件的人認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家庭動盪很可能造成社會本身的不穩定。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這些擔憂是沒有根據的。 沒有幸福婚姻的婚姻比其他任何事情都隱藏著更多的不穩定,也更具破壞性。

    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承擔後果。 婚姻也是如此,離婚也是如此。 畢竟國家不是管家,該放手就要放手。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如果關係破裂,調解失敗,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准予離婚

    (一)因重婚罪與他人同居或者配偶有困難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不改的人;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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