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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暈。 你為什麼要結婚?
不合格的母親。
它傷害了孩子,傷害了自己,失去了身份,失去了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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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像你這樣的朋友,我在南韓,我不能生孩子,我沒有婚姻作為前提,我基本上不想要南韓國籍,除非你有南韓國籍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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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南韓國籍,中國不好嗎? 難不成你嫁給乙個南韓人就是為了乙個南韓國籍,中國人鄙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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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先協議離婚,協商不成可以選擇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重建、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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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南韓人已經在中國登記結婚,締結婚姻的地點在中國,如果他們在中國居住了很長時間,根據屬地原則,中國法院有權審理雙方的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的住所地與被告人的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配偶一方不在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原告指定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由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慣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訴訟時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南韓人在中國大陸的婚姻,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原告慣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中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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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檔案挖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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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的,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到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上法庭起訴。
《婚姻法》第31條 一男一女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配偶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不改的人;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之一有嚴重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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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和南韓人離婚有兩種情況,協議離婚可以在婚姻登記地離婚,如果協議不達成,可以通過訴訟提出離婚,因為對方是外國公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戶籍地與慣常居住地不同,且在慣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也可以向慣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起訴離婚時,首先要看的是應該治理哪個國家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意見》,“我國法律適用於中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和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 婚姻是否有效,應適用締結地的法律“,離婚和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居民可以向其在中國的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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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證在那裡,就去那裡。
當然,你也可以走開,對方會自己起訴。
你的問題有點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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