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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1、已經提起仲裁的:訴訟時效問題不予考慮。
2、法院作出裁定的,證據充分且訴訟時效未屆滿的,予以支援。
1.“(小黃簽了別人的名字)這份合同有效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簽名是小黃所寫(如通過筆跡辨認等),合同對小黃有效。
2.“小黃要求A公司支付2008年加班費可行嗎? “考勤單可以作為2008年加班的證據,2008年的加班費可以索賠,但問題是:小黃如何證明索賠加班費沒有超過勞動仲裁一年的訴訟時效?
自2008年12月31日起,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一年的訴訟時效難以支援。
3.“這本存摺能證明小黃在A公司的實際工作時間嗎? “:可以證明。
4、“A公司拒絕提供2008年以前的考勤單,聲稱小黃在2008年以前沒有在公司工作”:以小黃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資作為證據,可以充分證明小黃在2008年以前也在公司工作的事實。
5、“小黃要求2006年、2007年加班費可行嗎”:可以提出,但很可能因為仲裁時效已過而被拒絕。
6.“根據上述證據,法院將如何判決小黃要求的4點賠償?” 請做**。 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
1)勞動爭議,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仲裁是先行的,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後才能上法庭,所以:目前,首先應該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如何裁決。
2)有可能被駁回,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的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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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調查和收集證據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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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 如果你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你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資,如果你在休息日加班,你將獲得雙倍的工資,如果你在下班後加班,你將獲得雙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1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孫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百分之百、工資百分之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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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員工加班的,按以下公式支付加班費: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為全年平均月薪日數的150%; 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為全年平均月薪日數的200%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薪基數為全年平均月薪日數的300%加班天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長期工作的,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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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補償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為全年平均工資天數的300%; 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為全年平均月薪日數的200%加班天數; 平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為全年平均月薪日加班天數的1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時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休假的提前一天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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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加班費,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主張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加班費仲裁沒有時效限制; 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轎車馬鈴薯裂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如果法律另有規定關閉,請遵守這些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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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中確定勞動者加班時間的條件: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時間; 勞動者已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 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工作。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1. 一天八小時輪班算加班嗎?
每天超過8小時算作加班。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二、服務業乙個月休息多少天?
法律規定,每月至少應放假4天。 服務業的休息辦法,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專門批准。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雇主應確保雇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此外,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由於加班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和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因此它是休息時間的工作時間的延長。
為了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一般每天不應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3.一般雇主的法律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小時數。
一般而言,同一雇主雇員的平均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4小時。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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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加班工資補償加班費。 1、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給予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勞動者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工資報酬不低於工資的200%;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節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與分公司簽訂,勞動爭議的主體為分公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