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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指申請人)提前支付破產費用,破產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和解釋。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將完全受理債務人,如果債務人賬戶中有錢,破產人可能不需要破產人墊付,如果沒有錢,估計相關費用仍需申請人墊付。 事實上,提出申請的債權人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財務風險的,因為如果債務人沒有錢,最終提出申請的債權人就要承擔立案的相關費用和審計費。 人民法院沒有義務承擔這部分費用。
2、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債務人確有資不抵債的,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但是,從債務人宣告破產到破產案件結案的時間,應根據破產人的實際情況和處置資產和人員的難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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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破產費用不應由債權人提前支付,破產費用應當隨時由債務人的財產清償。 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共同債務的,應當按比例償還。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止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止破產程式並公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應當隨時以債務人的財產清償。
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共同債務的,應當按比例償還。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止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止破產程式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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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破產財產,清算費用是最高優先順序,因此清算費用沒有風險。 提前支付破產費用是不禮貌的,這是在困難面前威脅你退出。
破產程式的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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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徵收的罰金、罰金等相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到期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的滯納金、勞動保險費;
3)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式所發生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以及持有人對股權和企業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宣告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權利;
(八)債務人啟動單位未向債務人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預先破產申索是否屬於破產申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徵收的罰金、罰金等相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繳納債務人應付金額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滯納金和應當加倍的勞保費滯納金; 3)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四)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式所發生的費用;(五)破產企業的股權以及持有人對股權和企業的權利;(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宣告的債權;(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權利;(八)債務人啟動單位未向債務人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權利,在返回局時,也應當由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 但是,王女士的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因此不是破產債權,無法確認。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式獲得相應的保護,但這種法定保護不是無限期的,訴訟時效是當事人事先向法院申請權利保護的時限。
這些不是破產索賠。 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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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
以下債權不是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徵收的罰金、罰金等相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到期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的滯納金、勞動保險費;
3)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式所發生的費用;
5)破產企業的股權和持有人對股權的權利。
預先破產申索是否屬於破產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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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預告破產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這種債權稱為魯東共同利益債權,共同利益債權優先於其他債權,勞務工資等要償還。 吵。
債權高的有: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的滯納金; 宣布破產後的債務利息; 債權人在參與破產程式時產生的費用; 破產企業的股權,持有人對股權的權利,持有人的權利; 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超過訴訟時效的索賠。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不視為破產債權:(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徵收的罰金、罰金等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繳納應繳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的滯納金和假孝款勞動保險滯納金; 3)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四)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式所發生的費用;(五)破產企業的股權和持有人對股權和破產企業的權利是審慎的。
下列債權屬於破產債權:1、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徵收的罰金、罰金等相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假登記案件後,債務人未繳納滯納金的; 3、宣告破產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式所發生的費用; 5. 破產財產的分配開始。
親愛的,你還有什麼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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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有價值的是,當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支付破產滾存費用時,破產財產應該如何處置。 顯然,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式無法推進,只能結束; 但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並不意味著破產企業沒有財產,債權人不處置財產就不同意,也不符合保護合法債權的司法理念。
一種意見認為,《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在破產程式結束後兩年內發現破產人有財產可供分配,但財產數額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直接上繳國庫。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企業無法經營並宣布破產,必須成立清算小組,清理相關費用。 也就是說,清算費用必須首先由破產企業支付,如果企業沒有更多的資金來支付相關費用,那麼破產程式可以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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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破產的,需繳納一定的承兌費,不超過1萬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支付,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1. 如何計算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成本?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值,應當按以下比例累計支付:
1.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0000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額支付;
3.超過10萬元以上20萬元的部分,按2%支付;
4.超過20萬元以上5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支付;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的稅率支付;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支付;
7.超過200萬元以上5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8.超過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9.超過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2、非財產案件按下列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的費用為每宗50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發;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2.侵犯姓名權、職務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每案支付100元以上500元。 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支付;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10萬元的部分將按付款支付。
債權人在申請破產前,一般應進行財產清算,需要清償債權人的相關債務,特別是銀行貸款等,這些債務必須在司法機關對財產進行司法拍賣後償還,相關費用應按照司法機關的有關解釋辦理。
債權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債務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 在債務人關係中,債權人是具體的,只有具體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負有履行義務的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履行義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