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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了??? 我繼承了,特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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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產權登記申請等程式。 對於已獲得《不動產權屬證》的房屋,當房屋所有人去世時,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房屋繼承登記。 一般步驟如下:
1、房屋估價:首先,房屋的市場價值必須由估價公司進行估價。 估價公司會根據房屋的路段、坐向、樓層、房齡等重要因素進行專業的分析和房產價格評估,確定房產的準確市場價值。
2、繼承公證: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隱性繼承證明。 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以及房屋原所有人立下的遺囑(如有),並應提交遺囑原件。
部分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向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房屋面積測繪或圖紙轉讓,並收到測繪結果或圖紙,方可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產權屬證明、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匯建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繼承登記手續。 辦案人員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上述資料後,受理案件並出具收據。
所有資訊核實後,將簽發變更所有者的房地產證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如果房屋所有權等事項需要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則必須提交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
經現場測繪發現房屋已改建或有違章施工的,必須報規劃部門進行施工審核或決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四條:繼承人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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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去世後,繼承權開始; 繼承開始後,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法銷毀;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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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依法繼承,法定繼承優先:配偶、父母、子女,原則上遺囑由上述人員平均;
至於繼承開始,如何分割問題,由繼承人協商處理,對於房屋的所有權,如果要變更登記,必須先與公證處公證,然後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繼承繼承的順序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節第一部分中使用的術語“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具有依賴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的血親應當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當是第一級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三十條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1條 適當的遺產可以分配給依賴死者贍養的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人,但對死者的贍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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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繼承順序應按照遺囑的要求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遺產的分配: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般應平均分配給遺產。 如果有一階繼承人,則由一階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一階繼承人,則由二階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和繼承順序】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繼承順序應按照遺囑的要求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繼承人按順序排列: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遺產分配:
法律或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般應在遺產中平均分配。 如果有一階繼承人,則由一階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一階繼承人,則由二階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和繼承順序】繼承依次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盲人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如果我姐姐想以我父親的名義繼承房子並改名,她需要所有繼承人的簽名嗎,因為我的祖母在我父親去世後去世,我祖母的其他孩子也必須全部簽名。
它需要由所有繼承人簽署。
你父親的房子不需要他兄弟姐妹的簽名。
但我的祖母不是也是繼承人嗎?
我父親去世後,她去世了,她的份額由其他孩子繼承。
我現在想知道誰需要簽字才能讓我們更改這個莊園的名稱。
因為你的祖母沒有繼承它。
你的祖母去世了,沒有繼承這所房子。
所有其他兄弟姐妹也不能繼承它。
地契是你爸爸的嗎?
是的。 媽還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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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的,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按法定繼承辦理時,有一級繼承人,遺產由一級繼承人繼承,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遺產將由二級法定繼承人繼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但是,財產繼承的特殊性在於需要分成股份。 可以先評估財產的價值,然後份額最大的一方可以獲得財產,然後將其份額的價值補貼給其他繼承人,或者直接變現房屋,每個繼承人可以按份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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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地產,應當持公證人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房產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
立遺囑人為處分不動產而立下的遺囑,應當進行公證。 立遺囑人去世後,遺囑受益人須憑公證人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書和契約辦理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第一條、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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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你好!
1、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房屋繼承公證手續,憑遺囑或法定繼承人(兄妹)協議,所有法定繼承人到公證處簽字同意,辦理繼承公證書。
2、持公證書、身份證、房產證、戶口等人員到房地產部門辦理房屋繼承和轉讓手續。
希望我的回覆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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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繼承父母遺產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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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財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 繼承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為前提的,一般是指乙個人的自然死亡。 它還包括法律制度中的死亡宣告,繼承是一種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
財產繼承是一種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一表達其意圖,就可以發生、改變或消滅。 例如,死者立下遺囑處置其合法財產。 只要不違反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符合遺囑的有效條件,在被繼承人去世後,遺囑可以產生立遺囑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
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可以表示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這完全取決於個人,不需要徵求他人的同意。 在法定繼承中,儘管死者在去世時沒有表示有意處置遺產。 但是,法律假定其近親繼承,例如尚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讓他們繼承,如果沒有這樣的親戚,就讓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 繼承的法律後果是引起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在遺產的具體分割後,每個繼承人都擁有分配的遺產的所有權。
占有、使用和處分遺產的權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 此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因繼承而改變所有權主體。 也就是說,它從死者轉移到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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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在哪裡可以諮詢有關繼承的問題? 繼承必須在死者去世後開始。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則不會發生繼承關係,只有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利。
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有死者生前立下的法定遺囑,且死者已經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不會發生。 如果父母還活著,他們的孩子就不能繼承房地產。 父母如果願意,可以把自己的房產捐給孩子,但這種行為被稱為生前禮物,而不是遺產。
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中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擁有的合法財產或者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 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合夥財產的繼承,未經分割,不得作為繼承。 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屬於死者個人的那部分就是遺產。
所有非法取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二、相關法律依據:《民法典》(生效)第1153條【繼承的確定】分割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時,除約定的繼承外,共有財產的一半應分割為夫妻雙方的財產,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贍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原則和辦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貼現、適當補償或共同所有權的方式處置。 立遺囑人立下多份內容衝突、形式各異的遺囑,且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乙份公證遺囑為準; 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則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人民法院分割財產、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的財產時,應當按照有利於充分發揮其使用利益和繼承人實際需要的實際需要,按照繼承人的實際需要辦理,並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
遺產的繼承在生活中需要合理的法律條件,否則自身問題的處理會陷入一定的困境,因此相關方在解決過程中需要進行法律操作,但遺產的繼承會有一定的爭議,因此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 從而保障他們的權益。
如果可以通過協商商定繼承,可以按照以下方案進行:(1)辦理繼承公證書,這主要是因為許多不同型別的財產權益涉及從被繼承人名義向繼承人名義轉移的過程。 這可能涉及很多問題,例如“向他/她證明你是誰”。 >>>More
1.“複雜的繼承訴訟”:這個訴訟一點也不複雜。 該房產是甲、乙的繼承,在甲、乙死亡且無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處理,甲、乙、丙、丁四個子女共同繼承,各得四分之一,法院判決合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