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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必須遵守中國法律,聯合國公約必須經過國內立法才能生效。
可以保持沉默,但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則可以定罪。
一般進入審判階段,法院會告知犯罪嫌疑人政策,承認可以寬大處理。 反抗是肯定的,不肯在法庭上承認的,肯定會被判重刑。
被拘留後,你可以說實話,你不能認罪,但不要絕食給看守搗亂,否則你會吃很多苦,事後你也察覺不到傷勢,也就沒有地方舉報了。
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也存在,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沒有供述和定罪相同的,如果認罪態度良好,可以適用簡易審判程式,可以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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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不能很嚴厲,犯罪者有權保持沉默。 而且認罪確實是從寬,屬於酌情量刑情節。 它還體現了偏袒罪犯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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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大懺悔和抵制嚴格是過去的一貫做法。 雖然我現在不提,但由於慣性,現實中還是有很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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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嗎? 我不認為法律法規只能約束窮人和善良。
如果它真的對惡人、富人有用,那麼為什麼不懲罰美國**-布希呢? 本·拉登呢?
叢林法則是永恆的生存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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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禁止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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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阻力,嚴格由表殼的大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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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根據犯罪事實確定的。 拒絕認罪和態度惡劣不會使情況惡化。 認罪可以減輕,拒認罪不會加重,因為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注重證據,當事人的供詞和陳述並不能決定你的犯罪,即使你主動認罪,想坐牢,但罪不是你, 而且證據沒有指向你,那麼你就不能被定罪和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量刑必須以證據為主,以調查研究為重點,不能輕信供述。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
裁定被告有罪並判刑。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三)綜上所述,對案件證據的認定,排除了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拒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觀點和做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寬大認罪、嚴懲”的犯罪政策的運用,在特定歷史階段有其合理性。
為貫徹落實憲法規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司法人員應從訴訟價值和人權保護的角度審慎對待被告人“不認罪”的訴訟行為,不再將被告人的辯護行為視為“拒不認罪”, 然後“給予更重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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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句“抗拒御銀嚴”是“寬大懺悔”。
拼音】tǎn bái cóng kuān,kàng jù cóng yán.
釋義]懺悔:不隱瞞。如實供認罪行,反抗將受到嚴厲處理。
來源]《第三代領導集體的當務之急》:“當然,還是要明辨是非,要以事實為依據,還是要以法律為準,還是要講坦誠、寬大、拒嚴的政策。 ”
語法]:作為謂語、定語、賓語;用於對付犯罪嫌疑人。
外行的解釋
中國的犯罪政策之一是,對徹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從寬處理,對拒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從嚴處理。認罪和反抗必須以犯罪事實的存在為前提。 認罪認罰是從寬,是法院、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量刑所採用情節的認定內容。
被警察或律師用來對犯罪嫌疑人說。
沒有犯罪事實,認罪不是認罪,不認罪不叫反抗。 寬大處理或嚴厲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從輕或者從重處罰,只能在法定刑罰幅度內適當給予,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得超過法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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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句抗拒嚴謹,就是坦白從寬。 “寬大認罪,嚴忍”是我國的犯罪政策,即對罪行供述透徹、不實的犯罪分子要從寬處理,對拒不如實供罪事實的要從嚴處理。 認罪和反抗必須以犯罪事實的存在為前提。
認罪從寬是法院、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量刑情節的認定內容。 它通常被警察或律師用來對犯罪嫌疑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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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句抗拒嚴謹,就是坦白從寬。 從字面上看,“認罪從嚴”包含兩個具有政策意義的方面:“認罪隱瞞”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實訊問盲人,主動供認違法行為,會得到寬大處理; “抗拒”是指不如實審訊,拒供必嚴懲。
但實際上,這個口號並不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和法律理念。 根據刑法確立的“犯罪合法性原則”,犯罪人受到的刑罰只能與其犯罪事實相稱,面對偵查人員、審判人員的調查,其坦率或抗拒的態度不是犯罪事實,也不自然構成從寬處罰的理由。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應當自願投案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於自願投案自首的,只有“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言下之意就是不得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換句話說,認罪並不一定意味著寬大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和現代司法理念,犯罪嫌疑人只是“反抗”,沒有說任何話,而沒有其他法定加重情節的,不能對“反抗”的人給予“從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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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嚴,回家過年,懺悔,坐在寬大的監獄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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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大懺悔,坐過監獄的底部! 抵制嚴格,回家過年!
嚴抵制是指你不配合,妨礙調查工作,使調查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執法部門有權在調查結果公布後加重處罰,或指控你在調查過程中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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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在犯罪的情況下,抵抗將受到嚴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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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供將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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