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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農村生活津貼的申請由戶主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當地農業戶口,在當地居住;
2、申請前12個月內同居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生活津貼標準;
家庭經濟狀況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與常年困難家庭基本生活狀況相符。 同居家庭成員是指所有具有贍養、撫養、撫養等法律關係,並共同生活和生活的家庭成員。
家庭整體經濟狀況不符合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生活補貼保障標準的150%以內的,喪失工作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重病人員,可以單獨入戶申請。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最低生活津貼的申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同住家庭成員應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2)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戶口調查、鄰里走訪、信函請求、公眾意見、資訊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群公布後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審批。
(三)符合要求的申請,經審查後,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群公布;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將不予批准,並應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 對經批准領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根據同住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差,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後生活困難的重病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提供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領取最低生活津貼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核實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加、減少或者暫停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決定中止發放最低生活津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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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的評估條件如下:
1.無生計、無工作能力、無法定扶持人、扶持人的城市居民,以及有法定扶持人、扶持人、扶持人但無扶持、扶持能力的城市居民;
2.仍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年度城市生活補貼標準的城鎮居民;
3.持有東城或者市其他郊區(縣)人口所在地的非農業戶籍城鎮居民,與本市農業戶籍或者外籍戶籍的人結婚,在上述地區定居,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鎮生活補貼標準;
(四)原本屬於本市非農業居民,出獄、勞動教養後未及時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年度城鎮生活補貼標準的;
(五)其他符合享受城市生活津貼條件的人員。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試行)》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確定領取生活津貼資格的三個基本要素。
持有當地常住居留權的居民,如果同居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低於當地生活津貼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居民規定的條件,可以申請生活津貼**。
第五條 同居家庭成員包括:
a) 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過本科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有法律支援、支援或贍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
下列人員不算同住家庭成員:
(一)與家人分離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並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或者勞教人員;
(三)省級人民**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確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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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給自足家庭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持有縣內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的農村居民和承包土地的家庭。
3、同居家庭成員人均年淨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生活補貼標準(詳情請諮詢當地民政部門)。
4.夫妻一方在本市持有農業戶籍,其配偶、子女在其他省市或者市內其他區縣有農業戶籍,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地區、縣農村生活補貼標準他們被定位。
滿足上述條件後,居民可向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居委會將成立考核小組進行調查,評審通過後,公示無異議後進行報銷,整個評審過程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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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村生活補貼的考核標準是什麼?
農村生活保障評估標準:
一是年老體弱的、病殘的(無助無依的老人; 患有疾病和身體虛弱的人; 患有嚴重疾病和經濟拮据的人; 持有一級和二級殘疾證的殘疾人)。
二是患有大病的家庭有相關診斷證明、費用收據等,導致家庭生活不力。
三是單親家庭,是指父母一方撫養子女或老人撫養子女生活困難的家庭。
四、重度殘疾人是指一級、二級殘疾人。
第五,當年家庭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成本巨大。
第六,家裡有大學生,教育支出大的家庭也可以考慮(現在有地方助學貸款)。
七是屬於當地農業戶籍,人均淨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水平。
二、生活津貼法律依據這是什麼。
法律依據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定
第六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維持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當地衣食住行費用確定,並適當考慮未成年人的水、電、煤(氣)和義務教育費用。
中央直轄市、設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質孝道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批准,公布實施; 縣(縣級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批准後公布實施,報上一級人民**備案。
需要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批准。
第八條 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應當經審查,批准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在下列不同情形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計、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持人、扶持人、監護人的城市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准予全額享受;
(二)對仍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享受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
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經審查,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因。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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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作條例》的規定,對被保護物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因重病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可以給予不低於當地治安標準20%的固定數額的額外補貼或者臨時補貼。 對未享受“五保”保障待遇、無生計、無勞動能力、無法律扶持、或無扶養、無扶養的寡婦、孤僻農村生活家庭,可參照分散的五保扶持標準審批補助資金。 此外,對長期在城鄉福利機構從事公共服務工作的領取生活津貼的領取者,也可以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補貼。 >>>More
1. 申請生活津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無生計**、無工作能力、無法定贍養人、贍養人、照料人的城市居民,以及有法定贍養人、贍養人、照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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