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吃卡的違法行為

發布 社會 2024-06-09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這要看個人意識,怎麼不送別人去想要。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吃飯和拿牌有六種行為:

    一是未按照規定向管理服務物件公示或告知具體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期限,以及需要一次性提交的所有材料目錄的行為;

    (二)拒絕接受應當受理的許可、審批、備案申請,或者暗示、指示管理服務接受方通過其他途徑提出申請的;

    (三)未在規定或者承諾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處理的事項,或者對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推卸責任、敷衍責任,以各種理由拖延、刁難的;

    四是向管理服務接受者索取、接受財產、宴請、活動安排,要求管理服務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物品、報銷個人費用,向管理服務接受者分攤錢財、物品,並要求贊助;

    五是強迫管理服務物件做廣告、訂閱報刊、參加各種社團活動,參加國家未明確規定的學習班和培訓班,開展考核、推廣、規範、考核等各項活動;

    六是其他利用權力、吃吃拿牌、不給利不做事、給利時不分青紅皂白的行為。

    具體分析。 所謂“吃飯”,主要是接受被服務者的宴席; 所謂“索取”,一般是靠管理權,不管群眾是否願意,強行奪取群眾的財物; 所謂“需求”,通常是主動向群眾索要錢財,通過提出要求和暗示的方式。

    “牌”是故意刁難群眾,給前來做事的群眾製造障礙,而“牌”的目的多是“吃、拿、要”。

    這些行為的實質是幹部不能正確處理手中的權力,是公權向管理者的“私權”異化的表現,管理者把為群眾服務的義務看作是管理群眾的特權,甚至趁機利用權力謀取私利。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黨員幹部在處理群眾事務時有吃的、拿卡等行為的,屬於違紀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給予盲洞。

    法律依據:《中共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輕的;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向群眾募集資金或者超出標準和範圍分攤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沒收公眾的財物,或者對社會公眾進行處罰的;

    (三)扣留社會財產,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社會公眾財產的;

    (四)在管理或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處理涉及群眾的事務時,給群眾製造困難,或者替群眾打牌的;

    6)有其他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從重處罰。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吃東西、拿卡,違反了《政府制裁法》的規定。

    “吃吃拿卡”是公務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向管理服務物件索取利益的生動寫照。 所謂“吃飯”,主要是接受管理服務物件的宴席; 所謂“索取”,一般是依靠管理權力,不管管理服務物件是否願意,強行占有管理服務物件的貨物; 所謂“要”,通常是主動通過提出要求和暗示,向管理服務物件索要錢財和東西; “卡”是刻意難以管理的服務物件,給服務物件的管理製造障礙,“卡”的目的多是“吃、拿、想”。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是一件“小事”,與大規模、大規模的腐敗相比,不值一提,但它對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和影響是不可估量的。 一些公職人員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為了索要“利益”和“回扣”,故意設定障礙,千方百計地刁難,強迫辦公室單位和個人發紅包、回扣,使事情對群眾來說是苛刻和困難的,損害了群眾的利益,降低了人民的公信力。 吃吃拿卡涉及的錢數通常不多,但小小的“拿”演變成大貪婪,小小的“吃”變成大收穫,最終會在背叛人民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出標準和範圍向群眾募集資金、分攤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2.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沒收社會財物,或者對社會公眾進行處罰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扣留群眾財產或者拖欠公款的;

    4、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處理涉及群眾事務、吃飯打卡時,給群眾添麻煩的;

    6.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在扶貧領域,對實施上述行為的,給予或重或重的處分。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處理涉及群眾事務,刁難群眾、吃吃拿牌、粗暴輕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出標準和範圍向群眾募集資金、分攤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沒收純魯群眾的財物或者對群眾進行處罰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扣留群眾財產或者拖欠公款的;

    4、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處理涉及群眾事務、吃飯打卡時,給群眾添麻煩的;

    6.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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