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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無限期僱傭合同是沒有規定終止時間的合同。
這種合同有很多優點,例如,雇主不能任意終止已簽訂無限期合同的人; 再比如,如果用人單位想裁員,那麼應該優先留住簽訂無限期合同的工人; 等一會。 因此,我認為,如果你們公司這樣做,你們很難“連續”在乙個單位工作十年,也許是因為你們不願意和你簽訂無限期合同,不願意給你更多的折扣。
這只是我個人的猜測,希望能對你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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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連續兩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三次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限期合同,因此企業應減少續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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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的伎倆是規避新勞動合同法中無限期合同定義的骯髒伎倆。 連續簽訂兩份合同後,必須第三次簽訂無限期合同,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的“把戲”,實際上沒有實際意義,不符合社會實際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與公司達成協議或附上保護您利益的協議,包括資歷、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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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關於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部已明令禁止,可以留證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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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單位在08年後與員工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當他們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與員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已經辭職,服務年限重新計算,不需要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最重要的是服務年限不計算在內,也不用擔心經濟補償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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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沒有。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您在離開公司後重新加入公司,則無需重新簽署,因為您在離開公司之前已經與雇主簽訂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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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不能隨便辭職,勞動者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 除非雇主有過錯,否則他不能立即離開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a) 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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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簽訂勞動合同後,只要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員工就可以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監察員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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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後,只要您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您就可以辭職。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遵守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期的規定,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 勞動者在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自主權的同時,也應遵守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限,即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生效,即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至少30天繼續工作, 從而方便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手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保證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勞動合同解除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
否則,將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您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都必須書面通知對方。 由於該時間的確定與終止通知期的開始時間直接相關,也關係到員工的工資和其他利益,因此必須謹慎地表達。 該條還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試用期不僅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員工進行各方面檢查,看員工是否符合用工條件的期,也是對新錄用員工進行考核,考察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和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拔期。 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勞動者仍有權選擇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 因此,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簽訂勞動合同時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符,或發現自己不適合該工作型別,或者有其他情況使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無理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手工作。
1.辭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公司同意您不會提前 30 天通知。 >>>More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安排勞動者工作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不續簽期間,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最長可達11個月。 >>>More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辭職,在正式員工後提前30天辭職,需要書面通知員工,除少數情況外,無需提前申請即可立即解除僱傭關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