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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雖然根據新修訂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間標準。 也就是說,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也有例外,即雙方之間的協議。
因為《婚姻法》第十九條還規定: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因此,夫妻雙方完全有可能就此達成一致,最好是公證。 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並且可以受到保護。
如果您還有任何問題,可以傳送訊息進一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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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婚前財產不能因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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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每個人都想新增你的名字,否則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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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財產一般不會在婚後轉為共同財產,因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共同財產。 除非夫妻雙方有財產協議,並且約定婚前的財產在婚後歸共同所有,否則將轉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吶喊)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規避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情況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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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通過協議將婚前個人財產轉換為共同財產。 一男一女可以就婚前個人財產達成書面協議,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後,財產協議協議立即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 由夫妻雙方直接所有,不再是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安靜使用的日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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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換為共同財產。 除非一方能夠自願轉讓,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將婚前的個人財產轉換為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由雙方單獨、共同或者部分歸雙方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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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而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存續而轉為夫妻共同拆毀的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
婚前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四類:(1)一方個人擁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資本利得等合法所得。 (二)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權,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