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勞動合同電子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發布 社會 2024-06-2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是有效的。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內容、信函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能夠有形表達的形式。 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書面形式,包含多種形式,可以切實表達其中的內容,而不僅僅是一種紙質形式。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驗屍筆錄等。 電子勞動合同是利用電子資料交換(以資料電文的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電子證據。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字或者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以電子簽字或者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以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並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的資料電文真實性標準和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和有效性,電子勞動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後,根據2020年3月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任社庭函2020年第33號),還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簽訂電子形式的書面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常規單詞肯定會起作用。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有效。 除非雇員是全職雇員,否則雇主與雇員之間簽訂的僱傭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能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表示,並能隨時檢索參考的資料電文,應視為《馬鈴薯消除碼》的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僱傭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內容、信函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能夠有形表達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老職工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僱傭合同的電子版本通常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簽訂的,雙方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資料電文。 同意使用電子簽字或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字或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在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檔案和其他文書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或者資料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字表示姓名或資料電文的,不得僅以電子簽字或資料電文的形式否定該單證的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檔案:(一)涉及結婚、收養、繼承等個人關係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共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用電子檔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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