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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5年,距離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請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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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求無限期! 如果您沒有被解雇,您可以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付款。
補償 30 個月的平均工資。
記住:不要簽署任何東西! 只要堅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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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剛聽說“軟裁員”,辦了培訓班,真是奇怪。 打勞動法的“邊球”,不管怎麼解釋,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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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你是女性員工,你目前至少50歲,已經退休:
年滿50歲的女性員工必須基於以下理由終止僱傭關係:
一、《職工退休和退休暫行辦法》第一條(一)規定,年滿60歲的男性和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女性應當退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男性員工,則需要補償:
企業解除勞動者勞動關係,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勞動者有異議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遲延勞動關係且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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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中,員工在50歲時被解雇是合法的,因為我們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說不允許解雇老年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迫勞動者從事危險工作,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謀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勞動合同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工作;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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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員工被公司無故解雇的,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兩個月的工資)。
您好,我是平台的法律諮詢律師,我正在閱讀您的問題,請稍等我
您已經到了退休年齡,您與公司的關係不是勞動合同關係,而是勞動關係,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 你。
違反勞動法。
員工被公司無故解雇的,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兩個月的工資)。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經濟補償沒有年齡限制。 雖然勞動者已年滿60周歲,但用人單位繼續履行與勞動者的合同,用人單位後來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仍需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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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50家公司解雇女員工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我國國家規定,如果女性員工超過50周歲,那麼她們可以被視為退休,解雇只能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 提前解雇。 提前解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提前 30 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雇雇員。 主要情況如下:
1)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其他崗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工作,(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協商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2. 不當解雇。 不當解雇是指如果員工有過錯,則在沒有提前 30 天通知的情況下立即解雇員工。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過失解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人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謀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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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解雇條款中,對單位因經濟原因裁員時,對連續工作滿15年且按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人員,不得解雇,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沒有年齡限制。
2、有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經驗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到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3、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視為違法解雇,應當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二倍的違約金。
4、達到退休年齡的,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以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 >>>More
服務年限是連續計算的。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當您簽署新的僱傭合同時,最好讓您當前的公司承認您在前一家公司的資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