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鬥毆持刀派出所調解完畢,不構成犯罪的,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兩個月的工資),如果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對工人造成損害,他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制進行危險作業,危害職工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禁勞動者的;
4)惡劣的工作條件和嚴重的環境汙染,對工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如果對工人造成損害,他應承擔賠償責任:
-
在你的情況下,你應該諮詢公司的領導,否則,根據單位的規定,單位將解雇該工人。
-
1. 如果您沒有受到刑事責任調查,雇主不能以此為由解雇您。 如果雇主想解雇你,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2、因刑事責任被追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10)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
1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需要裁員;
14)其他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此外,該工人還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有兩個要素:
一是依法追究; 二是刑事責任,其核心是刑事責任。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追究、被人民法院判處刑事處罰或者免於刑事處分的。
-
這是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應該吸取教訓。 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具備就業資格,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職務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雇勞動者,應當公正、合理、合理、不隨意,當事人認為不合理,應給予其申訴的機會。
至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否有賠償,則應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派出所通知當事人去民事調解,當事人不能去。 派出所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時,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事項進行調解,但調解應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一方當事人因各種原因不願接受派出所組織的調解的, 它可能不同意調解。 >>>More
易於更改。 具體操作如下: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戶口專案變更申請書批復申請書》及《出生年月日變更申請書書面報告》。 (接受所有原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