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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通常是指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這些糾紛一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處理。
人事糾紛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履行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糾紛。 人事糾紛一般包括:(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招聘、調動、履行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糾紛。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或者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三)因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而引起的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間的糾紛。 (四)人才流動糾紛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可以仲裁的人事糾紛。
近兩三年來,各省市基本都設立了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很多人力資源糾紛仲裁委員會由於缺乏收費依據,暫時不收取處理糾紛的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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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處理的是勞動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工資報酬、勞動保險等原因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人事仲裁解決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之間因勞動合同的招聘、調動、履行而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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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爭議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移交第三方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
人事仲裁:人事糾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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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事仲裁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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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仲裁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 人事仲裁是指發生人事糾紛,當事人依法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裁決的。
2、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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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指當事人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中,仲裁並判定悔改的行為。
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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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部門為處理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糾紛而設立的仲裁委員會,按行政級別設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都設立了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人事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在各區勞動行政部門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爭議案件由仲裁委員會處理(未經仲裁委員會處理,不得提起訴訟):因勞動者被辭退、開除、辭退、辭職、自願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因國家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法規實施而產生的糾紛;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希望我的能幫到你! 勞動仲裁是在職工與企業之間勞動關係實際形成(或合同是否簽訂)的前提下,解決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仲裁委員會頒布的《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解決條例》,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仲裁委員會是乙個非政府組織,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提起訴訟的條件各不相同,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式。
但是,只有在當事人之間有明確和具體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能啟動經濟仲裁。 仲裁的結果是不同的。
如果拒絕接受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是終局仲裁,不能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和一般民事爭議仲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爭議解決程式,應該對兩者的區別有乙個清楚的認識。 在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 民事爭議仲裁是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排除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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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在於,勞動是指與勞動、勞動工資和勞動合同有關的矛盾,而人事仲裁是指一些與人事、人事和勞動規劃有關的仲裁案件,這是兩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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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的劃分不同,受理範圍不同,執法主體不同,程式規定不同,後果不同,法律行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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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勞動仲裁是大家經常使用的一種方式,一般都是通過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而人事仲裁是由各級或各單位人員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各省市都有這樣的仲裁委員會,而且權力很大,可以很好的解決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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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只是勞動合同之間的一件簡單的事情,申請仲裁就意味著涉及法律問題,而且事情更加嚴重和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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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範圍不同。 人事糾紛仲裁主要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係的建立、變更和終止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主要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糾紛。
2、機構設定和人員構成不同。
3.爭議的特點不同。
4.國家實現管理職能的主體和管理關係不同。 人事糾紛仲裁所涉及的人事關係,是指國家人事行政部門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係。
勞動爭議仲裁涉及的勞動關係是指國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各企業實施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監督。
5.調解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社會關係不同。
6、具體處理程式不同。 雖然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仲裁都實行“一調解、一審二審”制度,但如果細化到“調解”這一具體環節,兩類仲裁仍存在顯著差異。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外,依法規定的仲裁期限屆滿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公務員法》第一百條規定,人事爭議仲裁應當以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為基礎,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必要時應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用人機關代表、任用制公務員代表、法律專家組成。
任用制公務員與其所屬機關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從字面上看,“仲裁”一詞的意思是“中間”,“裁決”的意思是測量、判斷和得出結論,所以“仲裁”是指“第三方同意爭議就爭議事項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