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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是由美國斯普林菲爾德大學的詹姆斯·奈史密斯先生於1891年發明和創造的。 最早的籃球規則也是由奈史密斯先生制定的。 當時,他制定籃球規則的目的如下:
籃球是一項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圓的; 不允許拿著球走路或奔跑; 運動員可以去賽場上的任何地方,只要他們不干擾或阻礙對方運動員; 運動員之間不允許有身體接觸; 箍應該是水平的。 基於這五項基本原則,奈史密斯先生制定了最原始的籃球規則。 原版籃球比賽有13條規則。
這13篇文章的基本內容是:1 球員可以用乙隻手或雙手將球向任何方向投擲。 2 球員可以用乙隻手或雙手抓住球或向任何方向踢球,但不得用拳頭擊球。
3 球員不能拿球。 4 球必須拿在手裡,不允許用頭或腳踢球。 5、隊員不得使用撞肩、拉手、推手、手撞、腳絆等方式對付對方隊員。
任何違反此規則的球員第一次被視為犯規,第二次犯規將被強行阻止比賽,直到球被擊中。 如果有傷害對方球員的意圖,他將被取消整場比賽的資格,並且不允許替補。6 擊球違反規則 3 和 4 7 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三次,則對手算作擊球。
連續犯規是指對方球隊的球員在一段時間內沒有犯規,但對方球隊的球員連續犯規。 8 如果防守者沒有觸球或干擾球,則當球被扔進籃筐並留在籃筐內時,球被得分。
如果球停在籃筐上,對方球員碰到籃筐,也是命中。 9 當球出界時,球由第乙個觸球的人扔進場地。 如果發生爭執,裁判將球扔到場地上。
擲界外球允許 5 秒,如果超過 5 秒,則將球判給對手。 10 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員,他有權吹罰犯規。 當一支球隊連續犯規3次時,他會通知助理裁判。
他有權取消球員的比賽資格。 11 共同裁判員是球的裁判員,他決定球何時在比賽中,並確定時間,決定擊球的次數,記錄擊球的次數,並承擔裁判員通常承擔的責任。 12場比賽分為兩場,每場15分鐘,中間有5分鐘的休息時間。
在13場勝利中進球最多的球隊,如果出現平局,比賽可能會推遲到再進一球,並徵得雙方隊長的同意。 雖然原有的籃球比賽13條規則不系統、不完善,部分規定不夠明確,但在早期對籃球運動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特別是籃球已經發展成為當今的現代籃球運動,技術和戰術水平越來越高,規則也越來越重要,這就要求對籃球比賽進行嚴格、科學、系統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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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藍色聯盟投票,通過召開會議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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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是歷史上最有趣的運動!
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的。
籃球早早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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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是一位美國教授詹姆斯。 如何。 史密斯,發明於 18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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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第11屆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為正式比賽專案,統一了世界籃球比賽規則,此後,在1948年之前的10多年裡,規則進行了多次修改,與現行規則相關的重要變化是:得分後的中圈跳球改為失敗的球隊在後場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 進攻方必須在10秒內將球推進到前場; 球進入前場後不能回後場; 進攻球員不允許在那裡"禁區"內部 3 秒; 當一名球員被侵犯時,他將進行 1 次罰球,錯過 2 次罰球等。
1952年和1956年,有兩屆奧運會籃球賽,比賽場長超過兩公尺,國際業餘籃球聯合會兩次擴建籃球場"禁區"(也稱為。"3 個分割槽");還規定,球隊控制球后,必須在30秒內投籃。
在60年代初,1960年第17屆奧運會後,當中場線被廢除時,10秒和回球規則被暫停。
1964年第18屆奧運會後,中途線恢復,這些規定得以延續。
1977年,增加了一條規則,即每支球隊有10次犯規後,防守犯規時罰球兩次,防守投籃時兩次犯規罰球失誤一次。
1981年,10次犯規後的罰球處罰減少到8次。 顯然,人事技術的變化和戰術的發展導致了規則的變化,規則的變化促進了人員、技術和戰術的進一步發展和變化。
特別是50年代後期以來,規則的變化對籃球比賽的進攻和防守速度,對運動員的身體、技術、戰術、意志、風格等方面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這促進了籃球技能的快速提高,女子籃球在1976年被列為第21屆奧運會的正式比賽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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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是一部籃球規則演變的歷史...... 關注NBA熱愛籃球! 尋求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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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籃球比賽的基本規則。
每支球隊在場上有 5 名球員,並且必須有一名隊長。 最多替補人數為 7 人。 比賽分為上半場和下半場,每半場2節,共4節,每節10分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