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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我國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 人們普遍認為,這應該理解如下:
(一)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查明屬實。
(二)以必要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3)合理消除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
4)在案情面前得出的舉證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只有滿足以上四點,才能達到“案情清楚,證據可信、充分”的標準。
1. 起訴書是什麼?
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質性審判的法律文書。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式表述形式、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依據、被告人出庭辯護的基本材料。 具體格式因國家而異,但都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情**、犯罪事實和證據、起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在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結束的案件進行審查、查實事實、補充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時,必須根據被告人數準備起訴書並提交起訴書副本。 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官簽字,經檢察長批准,也可以由助理檢察官以“**檢察官”的名義簽字。
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可信、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起草起訴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可信、充分,主要指: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下列三類案件的刑事自訴:
(一)被告知後方可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凡案件的量刑都應當以證據為依據,調查研究,供述不可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三)綜上所述,對案件證據的認定,排除了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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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證據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目錄有明確依據的,應當決定審理該案; 證人名單,以及主要證據或******的副本。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行為作供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原告、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證人作證時,審判員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和故意作偽證、隱瞞犯罪證據的法律責任。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和鑑定人。 審判長認為訊問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停止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並應當宣讀未出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檔案。 審判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當事人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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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是刑事訴訟的基礎,是證明犯罪事實的唯一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基礎,是促進刑事認罪的基礎,是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的工具。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必須忠實於逮捕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故意隱瞞事實的,追究責任。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當以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辦案活動為依據。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時,應當提供可信、充分的證據,並用證據證明。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人有罪、罪行嚴重、被告人早日改過自新的證據。
你好,已經一年多了,你怎麼記得報案? 追究刑事責任是起訴的訴訟時效,而不是訴訟時效,故意傷害罪可以在五年內提起,但是,對於某些證據,公安機關可能會面臨調查困難,所以盡量從派出所爭取。
刑事訴訟程式是國家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活動,即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參與方的參與下,依法揭露犯罪、證明犯罪、懲治犯罪分子的活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