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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議或索賠,或違反正常和提前終止或無效的不足,應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 如果此類談判或調解在三(3)個月內未使任何有關各方接受,則此類爭議、爭議或索賠應根據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國際商會仲裁協會的調解和仲裁規則的規定解決。 在仲裁的情況下,適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法律。
仲裁地點為瑞典斯德哥爾摩。 仲裁程式應以英語進行。 仲裁庭應由三(3)名成員組成。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締約各方應承認並執行其國家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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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爭議、爭議或索賠,或與本協議有關,或違反正常提前終止或無效,均應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 如果這些談判或綏靖政策在三到三個月內沒有導致任何一方接受,這些爭議、爭議或索賠應由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法院根據國際商會的調解和仲裁規則解決。 在案件仲裁中,法律應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管轄。
這個仲裁地點應該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仲裁程式應以英語進行。 仲裁庭應由三名成員組成。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在其國家確認並執行此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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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任何此類爭議或無效,應通過協商解決或減輕。 如果此類談判或調解未導致有關各方接受任何三 (3) 個月,則此類爭議、爭議或索賠應由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根據 ICC 仲裁的“調解規則”通過仲裁解決。 在仲裁的情況下,應適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法律。
仲裁地點為瑞典斯德哥爾摩。 仲裁程式應以英語進行。 仲裁庭應由三(3)名成員組成。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締約各方應在本國承認和執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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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方必須在郵寄前 30 天向賣方開具並交付本交易的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取消本確認書,恕不另行通知,或承認買方未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有效性,或就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2.所有質量異議必須在抵達目的港之日起 130 天內提出。 任何對數量的異議必須在抵達目的港之日起 150 天內提出。
3.對於以到岸價條件訂立的業務,保險金額為原價的110%,本銷售確認書中列明的所有風險均已投保,如果買方要求增加保險金額或保險範圍,保險金額應在發貨前由賣方約定,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對於因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交貨失敗或延遲,賣方概不負責。 賣方應盡快通知買方,並在15天內以空運**的形式向買方提供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出具的事故證明。
5.有關本銷售確認書的所有爭議均可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按照申請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將在上海進行。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6.如果買方沒有異議,買方應在收到銷售確認書後3個工作日內簽字並交回銷售確認書副本,如有異議。 否則將被視為表明買方同意銷售確認書的條款和條件。
7.特殊情況(如有矛盾,按原樣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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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方應保留在裝運前 30 天到達賣方的權利; 取消此確認書,恕不另行通知,或因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在沒有買方同意的情況下仍然有效,或因遭受損失而取消。
如果質量和數量描述存在差異,買方應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130天內提出索賠; 買方應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 150 天內要求提供 diserepaney chaim 的數量。
在完全可以理解的保險金額為發票金額的110%和銷售危險品的附加金額的基礎上,買方必須徵得賣方同意,而增加的裝運前增加的保險金額由買方承擔。
4。對於未交付或延遲交付、為裝運目的而裝運貨物以及因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原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賣方應盡快通知買方,買方可在 15 天內以空運方式向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簽發的 CEREFIECATE 提交信函。
5。對於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履行,應由雙方當事人根據申請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通過與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談判解決。 仲裁地為上海,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6。買方在3個工作日內對買方提出異議(如有)後,應立即將本合同的收據交回,否則買方應視為已同意接受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
7。特殊條件(如果發生衝突,這些人必須克服所有印刷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