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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事故遭受的人身傷害,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如果勞動者的人身傷害是由雇主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障金”時,職工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金。 即工傷撫卹金和交通事故賠償金可以同時獲得,本案中的傷者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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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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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幾種: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受傷; 在這裡,需要理解和把握“意外”的本質,即“意外損失或災害”,它是漸進的(如慢性中毒、血吸蟲病感染等)和突然的(如工作架倒塌、物體從高處墜落造成的傷害等),不應侷限於突發情況。
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因意外受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患有職業病;
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屬於工傷,具體金額可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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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司機在執行工作時造成事故,那麼貨運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正常情況下,事故的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但作為貨運公司的司機,駕駛是他的本職行為,因此貨運公司應對司機造成的賠償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如果司機的事故原因是故意或自己的重大過失,那麼貨運公司只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向司機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指”。"從事就業活動"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 勞動者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履行職責"在延期的英畝土地上從事就業活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因出租、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