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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辦案人員宣讀,當事人確認後可以按指紋確認。
民事訴訟中的律師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權查閱案件的有關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當事人查閱民事案件資料的規定》(法世〔2002〕39號)規定:
為保障民事訴訟中的律師和其他訴訟當事人依法行使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權利,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現就訴訟當事人查閱本案有關資料的範圍和方式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民事訴訟中的律師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權查閱案件的有關材料。 但是,訴訟當事人查閱案件資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可以查閱已經結案的有關材料。
第三條 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閱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的,應當事先與案件書記員或者審判員聯絡; 與已經審理結案的案件有關的資料,應當聯絡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訴訟當事人查閱相關案件材料,應當出示律師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審查有關案件材料的人員應當填寫閱讀表,用於審查相關案件材料。
第五條 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查閱案件材料,僅限於案件審理卷宗和執行卷宗的主要卷宗,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和各種證據材料。
案件審理結束後,可以查閱案件審理卷宗的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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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店員讀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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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審筆錄不能如實記載庭審真實情況的,書記員可以拒絕簽字,並要求書記員變更簽字;
2.如果已經簽了庭審筆錄,那就比較麻煩了。 如果法官同意修正案,可以更改,但如果不同意,則很難更改。 因為簽字是對庭審記錄的背書,所以必須仔細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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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如果不簽字,可以請店員改正或簽字時自己做。 您可以聯絡處理此案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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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店員進行更正。
具體來說,可以提交給辦事員,因為錯誤很明顯,一般會同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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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記錄在案,並有審判員、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可以通知當事人當庭宣讀或者五日內宣讀。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充、更正。
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在案。
根據上述規定,發現庭審筆錄有錯誤、遺漏的,可以依法申請補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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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更多,我見過的派對也更多。 看到來來往往的各方,各有各的需求,我感慨萬千。 不是每一方的主張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但請對律師好一點,這肯定會有助於贏得官司。
當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對你的律師說實話。 受人託付,忠於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會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證據和陳述,不遺餘力地尋找對委託人有利的法律依據,然後梳理維權思路。 隱瞞甚至向律師撒謊會讓你的一方在法庭上處於被動地位,並可能輸掉官司。 **,雙方爭執不下。
法官坐在中間,沒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對事實看得很清楚。 法官還會向當事人詢問一些事實,當事人一般不能向法官隱瞞。 前後矛盾的敘述會讓法官懷疑雙方所說的話的可信度。
2、注意聽評委提問,簡單明瞭的評委提問。 不要回答你的問題,也不要重複冗長的話。 3.服從法官的命令,強行與基地旅交談。
庭審開始時,一般會核對出庭當事人的身份,宣讀程式權利義務,提出迴避申請; 然後進入法庭對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查和盤問; 然後是法庭辯論; 最後,雙方將作總結發言。 如果這個人的發言被法官制止,要麼是已經說過,要麼是法官認為沒有必要,要麼不是說話的時候,以後還有機會說。 4.控制你的情緒。
在法庭上,幾乎沒有對手客觀誠實地說話的情況。 作為一名律師,這並不奇怪。 但各方往往受不了。
一聽說對方黑白兩色,他大怒,立馬反駁,急於翻座,拼命拼搏。 這不僅影響了法庭的正常審判,而且在法官的腦海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認為你忽視了法官的存在。 沒有必要這樣做。
現在案件已經到了法庭,應該相信,審理此案的法官,高高掛著鏡子,自然會給雙方乙個公正的判決。 第五,不要揣測,不要添麻煩。 在審判結束時,法官通常會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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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1.第一審程式新增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確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許可仍不能在延長期限內提供證據的。 二、二審程式中新增的證據包括:
一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不予批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批准和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審理前或者審理期間提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審理前或者審理期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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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前將其提交給法院就足夠了。 根據法院給出的舉證通知書,如果有舉證的時限,一般為30天,也可能是簡易程式下的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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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我可以提交新證據嗎?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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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接受,則意味著它被承認,經雙方交叉詢問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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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可以在試用結束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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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是否有效以及證據是否成立取決於盤問的結果。 所以通知你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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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在法院宣判之前提供的證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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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如果你不了解法律,你就不會知道你是否看更多的電視。
港台電影,這還不是最後一刻發來最新最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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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對方當事人不同意交叉詢問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第一審程式新增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確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許可仍不能在延長期限內提供證據的。
第二審程式新增證據包括:一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不予批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批准和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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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中有關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2.超過舉證期限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能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審查。
3、以上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的答辯,但在實踐中,一些法院也有其他做法,例如,如果原先適用簡易程式,而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則應給予當事人新的依法舉證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合乎邏輯地提交新獲得的證據;此外,如果是普通程式,一些法院也有給雙方單獨舉證和重組**的期限的做法。 事實上,這些替代方法旨在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省審判資源。
如果法院不採取上述替代辦法,那麼在一審舉證的期限屆滿後,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能推翻原認定,只要相應的證據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一審法院將不再組織新的證據交叉詢問; 在二審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盤問,法院將不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盤問。 終審判決後,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再審變更原判決。 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在這種再審中,原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被視為錯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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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有關規定,逾期向法院提交舉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不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
魏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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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證期限過後提交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除非對方同意對證據進行盤問,否則不應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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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新證據後,如果有新的印章,就會加強,但在原證據上加蓋公章的效果會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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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可以拒絕簽字,也可以在筆錄上做筆錄,也可以申請補充和更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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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現庭審筆錄與實際陳述有出入,可向法院申請補正或修改,法院不予修改的,可以駁回該字。 拒不簽字蓋章的,法院將註明案情,並附在案卷中。 庭審筆錄是法院庭審活動的記錄,與是否複查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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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一定要拒絕簽字! 無需再**了! 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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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新的證據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交,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或者超過法庭規定的舉證期限後再次提交的證據,不得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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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法官,去找法官,看看法官對證據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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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當事人因正當理由未出庭。
(一)民事案件可以延期審理;
(二)刑事案件可以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理由消失後恢復審理。
2、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作為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作為撤銷訴訟處理。
原告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庭的,可以作為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人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開法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休庭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審理:
(一)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
(三)需要通知新證人出庭、收集新證據、重新鑑定、驗屍或者補充調查;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06條.
在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延長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逃跑的;
(三)自訴人身患重病,不能出庭,未委託訴訟人出庭的;
d) 出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判的理由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 中止審判的期限不包括在審判時限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58條.
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庭的,可以作為撤銷訴訟處理; 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開法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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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出庭,一般情況下,如果原告拒絕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被告拒絕出庭的法院將缺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開法庭的,可以作為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人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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