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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錄音製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後,其他錄音製品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使用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視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已經出版的作品進行創作; 但是,他人的音像作品應當徵得製作者的許可。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發表作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使用前向著作權行政部門申請備案;(二)使用時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來源; (三)使用後乙個月內,按照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繳納版稅,同時提交作品名稱、作者姓名、作品來源等相關資料。 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著作權行政部門應當在其官方**中公布備案資訊。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將第一款規定的使用費轉給有關權利人,並建立作品使用查詢制度,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和支付使用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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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沒有得到授權,原作者或著作權人追究你,那麼你就侵權了,如果原作者或著作權人不追究你,就沒有侵權或不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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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實中確實有很多人處於這種情況,很多法律意識不強的人直接把別人的**去**,之前權利人沒有發現或者他沒有專業的反侵權團隊去發現,雖然你侵權了,但沒有人追究責任, 你不需要負責。
但是,隨著這個社會對智財權的保護現在越來越加大力度,侵權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你侵權的成本也在增加。 因此,建議您獲得授權,以免損失大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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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新增背景**主要涉及版權中的表演權,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型別。 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現場觀眾展示作品的行為; 後者是指以唱片、CD等物質載體的形式向公眾傳播錄製的表演的行為。
具體而言,如果已發表的作品在拍攝**後免費表演**,並依法規定新增背景**,且該表演不向公眾收費,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則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未經許可不得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但是,應當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新增背景,公開發布等是免費的,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允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 包括:
1、將他人已發表的著作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2.為了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該作品中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報刊、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刊、通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刊登過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宣告不予發表的除外; (五)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翻譯、複製少量已發表作品,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出版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博物館收藏的作品,供展示或儲存版本的需要; 9、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不向公眾收費,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或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拍照、錄影;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以盲文出版已發表的作品。 但是,本條還規定,使用時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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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廣播電視台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1; 2、應支付約定的報酬。 廣播、電視 ** 已發表他人的作品。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這樣做; 2、支付指定報酬。 廣播、電視**已出版錄音製品。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這樣做; 2、支付指定報酬。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具體措施應根據劃定落實。 廣播電台**他人的作品和以類似於拍攝**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視訊產品。
1、應取得製片人或視訊製作人的許可; 2、支付報酬; 3、**他人的影像渣爐還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侵權行為。 1.廣播電視廣播; 2.在視聽載體上錄製其廣播電視,並複製視聽載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前款規定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保護期限為50年。 截至廣播,電視第一**在10月31日的第五十年之後。 以上就是網上找到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仔細閱讀,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後再做決定或做某事,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形承擔制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七)因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直播、錄製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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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廣播電台電視台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作品,如果作品已經發表並支付了相關報酬,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但是,如果不支付報酬或作品未發表,則構成侵犯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台已經發布的音訊產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發布,但應當支付報酬。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具體措施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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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台已經刊登的音訊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發布,但應當支付報酬。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具體措施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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