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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20年後,子女仍有權繼承財產,但無權勝訴。
繼承保護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從死者死亡之時起計算,超過20年的,如果繼承人可以相互協商,他們仍然可以繼承和分割遺產; 但是,如果不能以協商一致的方式提起訴訟,則失去勝訴權,法院將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和第八條規定: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八條 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如果自繼承開始以來已超過二十年,則不得提起進一步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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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司法解釋。
繼承從死者身體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開始。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滿20年的,被繼承人死亡超過20年的,權利人不得提起訴訟。 (只要你知道。
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再提起訴訟,如果還想起訴,訴訟將被駁回或根本不立案(不是說你失去了勝訴的權利,而是你根本就不能起訴)。
這20年可以看作是排除期,這是乙個固定的期限,也就是國家可以保護你的合法訴權的最長期限,不管你是否知道繼承已經開始,20年後,你的合法訴權將不再受法律保護。 從知識之日起計算的兩年期限包括在二十年內。
此外,無人繼承的財產屬於國家,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則屬於他所屬的集體所有制組織。 換句話說,你所談論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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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你不知道老人已經死了。 否則,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您在老人去世後兩年內沒有行使繼承權,那麼您已經放棄了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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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照中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就足夠了。 老人去世後,老人及其配偶的一半財產必須首先作為老人的財產分開。
如果老年人及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個人擁有財產,則應為共同財產的一半。 加上老年人的個人財產作為遺產)。老人去世後,如果老人有法定遺囑,則遺產應視為遺囑。
如果沒有遺囑,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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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應該根據老年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首先,如果老人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一般會按照遺囑繼承。 如果老人在遺囑中指定兒子將繼承遺產,則兒子有權繼承。
其次,如果老年人不留下遺囑,一般會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此時,老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換言之,兒子是合法的一階繼承人,有權繼承老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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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子的子女也有贍養老人的義務,那麼疏忽大意的兒子的這部分遺產就應該由他的兒子繼承。 如果死者兒子的子女不贍養老人,那麼死者的兒子就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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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繼承權。
首先,如果有遺囑根據遺囑分配遺產,則沒有遺囑繼承。
第二,繼承時,如果兒子去世,孫子或孫女可以通過代位繼承。
從以上兩點的分析來看,因為老人生前已經把遺產的分配說清楚了,也就是說有遺囑,別人無權參與分配,所以不存在代位求償這回事。 只要遺囑真實有效,這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無論其是否具有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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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兒子有權繼承。 兒子作為老人的第一階繼承人,有權在老人去世後繼承他的財產。 除非老人寫了醫生的醫囑,把財產給了別人。 否則,兒子有權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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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享有繼承權,其直系子女在其去世後行使代位求償權。
如果老人已經通過遺囑處置了遺產,則必須按照有效的遺囑處置。
養孫女無繼承權,如果老人立遺囑將遺產交給養孫女,老人只要養孫女同意接受,並在繼承開始後兩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老人就可以接受遺產。
建議諮詢當地律師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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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繼承一般由一階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一階繼承人,那麼就輪到二階繼承人了。
你沒有說清楚這裡發生了什麼。
如果兒子先於父母去世,並且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則先死的人無權繼承,但他的父母有權繼承遺產。
如果老人在兒子去世後去世,兒子有權繼承先死老人的遺產,兒子死後,老人的這部分遺產成為兒子的遺產,可以由他的子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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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乙個在老人之前去世的孩子已經履行了撫養老人的義務,那麼法律規定了繼承權。 如果老人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也沒有遺囑指定子女繼承,則死者子女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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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房子有自己的處置權。 說白了,老人家可以給誰就給誰。 而且,戶口還是以老人的名義,尤其是在農村戶口,在這種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想養活自己的孫女,那麼在法律上就沒有問題了。
如果兒子死了,那麼他的子女和配偶就隨著兒子的死而消失了。 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戶口已經搬出,那麼老人的房子就不被繼承了。 已故兒子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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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繼承權只屬於生者,不屬於死者,而本案中擁有繼承權的兒子已經先於老人去世,因此其繼承權自動失效。 其次,兒子去世後,老人也有權繼承他的遺產。 第三,老人在世時,曾將財產指定給養孫女,這是乙份有效的遺囑。
第四,孫子女不是一等繼承人,除非沒有其他一等繼承人,孫子女有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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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父母的房子,父母去世後。 已故的兒子也有權繼承,並可以由其子女代位求償。 但你說的情況要複雜得多。
老人生前將自己的財產贈予繼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該財產不應是老年人個人的財產,而應是老年人夫妻的共同財產。 老人另一方配偶的財產。
事實上,兒子和養女都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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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已經去世了,兒子應該有繼承權。 子女有全部繼承權,如果兒子不在了,孫子孫女都改嫁母親,隨別人姓,那是因為孩子的壽命和成長,相親是不能改的,所以兒子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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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人家中去世的兒子沒有繼承權,老人對贍養孫女的承諾具有法律效力,而自己的孫子是否有權繼承,就要看老人是否願意將財產權轉讓給孫子或收養孫女, 而這些只能由老人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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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業主擁有的房子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老人在生前可以給任何人。 但是,如果財產歸夫妻所有,男方只能處理他的部分。 按照正常程式,女主人的財產由她自己的兒子繼承。
如果親生兒子去世,親生兒子的子女可以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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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時,如果有遺囑,就會指定乙個有繼承權的人。 那麼他的兒子就沒有權利了,如果老人沒有遺囑,兒子一直很孝順。 這已經過時了。 兒子必須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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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沒有繼承權,但其子女可以通過代位求償繼承他的份額,無論姓氏如何變化; 老人家送給孫女是贈與,有書面檔案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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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死去的兒子已經不復存在了,那麼兒子就沒有繼承權了,故事的下一代兒子也沒有繼承權,所以還會有其他的孩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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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人的房子,死者的兒子必須有繼承權,如果家裡沒有其他人,他也有一部分繼承權,應該有一部分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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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老人家在世的子女理所當然地有權繼承老人家,在老人之前去世的兒子無權繼承,除非老人另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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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老人家的兒子有繼承權,但由兒子的繼承人繼承,按照王位繼承。 前提是,遺產只能在將來老人去世後才能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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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有權繼承老人的房子,如果兒子走了,孫子孫女仍然有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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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已經去世了,當然沒有繼承權,但如果兒子有了孩子,他可以繼承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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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已故老人的妻子除了獲得一半的財產外,還可以獲得另一半財產的一部分。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個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 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法而言,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受撫養子女和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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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和子女有繼承權,當哪個侄女去世時,那麼子女的子女就失去了機場,這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你也可以問當地的法務機構,他們會給你詳細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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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後如何繼承遺產? 法律規定,活著的人有權。 已故兒子的配偶可以繼承已故兒子的財產,兒子去世後,配偶將不再擁有該財產。
至於生前指定繼承人的老人,他的話是沒有根據的,必須有法律上有效的證據,比如遺書。 當然,如果養孫女是老人的唯一繼承人,老人沒有父母,也沒有其他孩子,那麼養孫女自然會繼承老人的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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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在世時已經立下了有效的遺囑,房子由別人繼承,並且沒有宣告兒子有部分繼承權,那麼兒子就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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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屬於老人,老人在產權有效期內去世,子女是財產繼承的第一受益人,可以拿著老人的死亡證明和您的有效證件到公證處公證,然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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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世時,房產指定給養孫女,如果有遺囑,或者養孫女贍養老人,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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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子有老婆有兒女,有兒子就由妻兒繼承,沒有兒子就沒有繼承的意義,所以一般來說,已經去世的兒子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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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子死了,那麼有孫子女可以作為繼承人,他們有權代為子女繼承,前提是他們先於老人去世,繼承人只能繼承子女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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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世的時候,就已經把房子指定給養孫女了,這也是遺囑的一種形式,也是法律效力的,別人無權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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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規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如果您在三年後仍未參加該活動,則自動放棄您的權利。 如果您猶豫不決,不在有效期限內進行繼承活動,則自動放棄您的繼承權。 這已經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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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的財產在20年訴訟時效後不能繼承。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未放棄繼承的,視為已接受繼承。 繼承糾紛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根據《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權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糾紛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不分割的,視為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逾期剩餘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停止展轉之日起計算,即知道權利人已受損害且債務人。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未放棄繼承權且未分割財產分割案件的答覆》明確規定,繼承人未放棄繼承權且遺產未分割的,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的,應當定性為所有權分割糾紛,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未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糾紛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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