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公司單方面終止工作

發布 社會 2024-05-16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您好,如果勞動合同在去年8月到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你留住你,雇主應該與你續簽勞動合同。 如果您沒有僱傭合同,您將從第二個月開始獲得雙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從去年10月到現在,你應該得到8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公司終止與你的勞動合同,還應支付你四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有必要,請諮詢當地律師了解詳情。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從9月到現在,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也可以要求2個月的賠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僱傭三年以上的試用期可以是3個月,一年的勞動合同只能規定乙個月的試用期,期滿後應支付雙倍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你的雙倍工資從2012年9月開始,而不是2012年10月,因為你不是第一次與雇主簽訂合同,而是續簽合同,所以開始時間是入職日期,而不是自入職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第二天;

    雙薪是每月實際支付工資的 2 倍的總和;

    賠償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你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從 9 年 1 月 12 日開始,您可以相應地向公司申請雙重公司。 如果發生勞動爭議,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對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事實進行干擾或者協商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從2019年開始已經一年多了,已經是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了,所以已經不可能再要求雙倍工資了。 既然公司是給你繳納養老保險的,就算有勞動爭議,也有相關證據,所以沒有問題,如果你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向企業提出。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簽字、未續簽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如有需要,可到當地工會或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離職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仍受僱於用人單位,未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一般不超過11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勞動者繼續工作且用人單位無異議的,視為雙方約定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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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回答2024-05-16

您可以獲得雙倍的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More

7個回答2024-05-16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More

11個回答2024-05-16

<>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給予補償。 >>>More

8個回答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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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5-16

你好!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公司或者個人未與對方達成協商一致意見而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1條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要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