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勞動合同中單方面違約應向乙方支付多少賠償!! 40

發布 社會 2024-05-03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公司按您在公司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支付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也就是說,如果你在這家公司工作了2年零3個月,你應該得到2個半月的工資補償。 此外,如果您在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被立即解雇,您還應該獲得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通知。

    至於年終獎,如果你的合同裡或你公司的集體合同裡有,就應該發給你,沒有,就很難拿到。

    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沒有通過你當地勞動局的審查,裁員,是違法解雇員工,如果你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得到上述賠償總額的2倍。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則應支付等於您工作年限乘以月薪乘以 2 的補償

    在年終獎的情況下,就要看雙方是否事先書面約定了,如果沒有,就很難支援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你想辭職,你可以提前 30 天通知你或額外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

    遣散費應涵蓋您 1 個月的工資。

    失業救濟金有兩種型別:1、農戶可一次性領取200元左右的生活補助金。

    2是城市戶口可以拿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80%

    能不能拿到年終獎,就看單位了,這個國家沒有必須繳納的硬性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3個月的補償 3個月的補償。

    年終獎白費了。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用人單位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約定條件,故意拖延勞動合同的訂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雇主支付的工資拖欠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規定,不支付或者拖延勞動者工資報告的;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未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的;

    用人單位非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合同未解除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改正令等)。

    勞動合同甲方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損失賠償方式,即約定違約方應當賠償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是約定違約金,應根據員工的承受能力,用違約金規定具體金額,以免明顯不公平。 另外,所謂違約,並不是一般的違約,而是指較嚴重的違約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勞動者違約辭職、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雇主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與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責任的性質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既有補償性,也有懲罰性,主要是補償性的,對雙方當事人同樣適用。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雖然也是補償性和懲罰性的,但主要是對勞動者的補償,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同時考慮到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2.不同型別的職責。 普通民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僅為民事責任。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分為兩類: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而且,勞動合同中的民事責任與普通民事合同中的民事責任還是有區別的,主要是因為前者主要以法定責任為主,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責任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往往無效。

    3.歸因原則不同。 嚴格責任原則在普通民事合同中貫徹執行,但過錯責任除外,對雙方統一適用。 勞動合同實行責任分開原則,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動者承擔過錯責任。

    這主要是因為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勞動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需要保護自己的利益。

    4、違約責任形式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可分為三類: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和預期違約。 勞動合同中只有前兩種情況,沒有預期的違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如果甲方違反勞動合同,乙方可以通過以下各方維護毀損方的權利:與甲方協商; 有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 沒有仲裁協議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 甲方需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其之間因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

    1、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該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違約金可在培訓服務期限約定中約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競業限制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予以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2、勞動合同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減輕飢餓的勞動收入;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基層員工對公司也有一定的責任感,公司也可能為這些剛入職的員工提供專項培訓,如果員工在接受培訓後立即離職,這種行為必然會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只要有專項培訓,一般都約定有服務期, 但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標準是有限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標準在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應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確定,但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可以要求其改變待遇,具體情節根據違約結果確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在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賠償標準由雙方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確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根據違約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第586條.

    當涉及Kaiye時,可以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證金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 當定金實際支付時,定金合同即告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金額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如果保證金的實際金額多於或低於約定的金額,則視為變更了約定的保證金金額。

    二、勞動合同中違約金與經濟賠償的區別

    1.組成要素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過錯外,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應支付遣散費。 此外,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用人單位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遣散費。

    另一方面,違約金要求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 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應當以具體損失為準。 但是,計算遣散費的依據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繳納。

    員工為雇主工作的時間越長,他或她離開公司時獲得的遣散費就越多。 相反,工作時間越短,支付的遣散費就越少。

    3.功能不同。 違約金的作用主要是補償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給對方當事人遭受的損失,而遣散費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當原因不能歸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時, 遣散費是因雇主的注意義務而產生的義務,其法律性質是雇員的遣散費。

    需要明確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能否約定違約金,應以實際情況為依據,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在勞動合同中存在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的情況下,才能設定違約金,在其他情形中設定違約金的, 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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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5-0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More

11個回答2024-05-03

<>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給予補償。 >>>More

9個回答2024-05-03

您可以獲得雙倍的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More

8個回答2024-05-03

你好!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公司或者個人未與對方達成協商一致意見而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1條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要求。 >>>More

22個回答2024-05-03

1.確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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