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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董事會審議,並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2.董事會應當將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3.僅罷免董事長,保留董事資格的,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改選連任; 即使取消董事資格,董事人數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也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董事,並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董事長。
董事會主席是公司或組織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作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董事會。 日本和南韓的大型協會(公司)被稱為“會長”,被稱為“非兵役協會會長”和“董事會主席”,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 根據新的公司法,可以有沒有董事會的執行董事。
因此,可以沒有董事會,但至少應從股東中選出一名董事(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
延伸資訊:1、股份****必須有董事會,董事會為5-19人。 董事會主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並徵得全體董事半數以上同意。 董事長是董事會的領導,是公司的最高領導。
其職責是組織、協調和代表性。 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範圍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不做個人決定,只在董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享有與其他董事相同的表決權。 在《公司法》中,董事會主席擁有與普通董事相同的權力,但有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應當設董事長一人,也可以設副董事長一人。
2、董事會主席、副董事長的選舉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立副董事長。 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有權處理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有權代表董事會行事,並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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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董事長不能親自罷免總經理,但經董事會批准,可以提議罷免總經理。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人,由董事會決定是否任免。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執行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建設計畫; (四)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建議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任免; (七)決定董事會應當任免的管理人員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的任免;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管理人的職權另有規定的,以該規定為準。
經理參加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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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事長不履行指控或者不當履行職責,造成公司利益受損的,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可以免去其董事職務,並在其任期內罷免董事長職務。 中小股東可以通過獲得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的過半數表決權的通過,提出罷免董事長的提案。 實踐中,中小股東有時難以獲得足夠數量的股份同意,股東大會不能罷免董事長。
在這種情況下,小股東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即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 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集體持有公司1股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或者董事會起訴監事會、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在收到請求之日內未提起訴訟,情況緊急的。如果不立即提起訴訟,公司利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股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向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提起訴訟 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審議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討論事項作出決定,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表決為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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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以將提案提交董事會審查並納入股東大會審議和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中,以罷免執行董事。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變更董事需要變更備案行的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董事會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應當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提名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開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主持的,個人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0/10以上連續90日以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前20日通知股東審議的時間、地點和事項;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召開大會召開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 簽發持票**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30日公布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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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董事會應提出並表決罷免總裁。
董事會應提出並表決罷免總裁。
理事的罷免或者補發,應當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通過。
應當製作董事會會議記錄。 決議為空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由在場的董事審閱並簽字。 如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造成第一次提前橡皮掩埋造成的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證明他在表決時反對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則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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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以罷免執行董事。 股東罷免執行董事的程式:將罷免建議提交董事會審查,並納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股東大會審議;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召回。
董事長被免職的,新董事應當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產生。
1. 公司監督的職責是什麼?
公司監事的職責是:
1.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 檢查公司財務狀況,主要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會計資料進行審核和審查;
2、對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績效進行監督,提出召回建議;
3、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召集、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人數。
監事會應當有不少於三名委員。
1、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監事一至兩名,不設監事會;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員工代表的適當比例,其中員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的職能和權力如下:
1.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免職建議;
3、當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主持股東大會職責的,由其召集、主持;
5、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7條第1款。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更換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薪酬相關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
5)審核通過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6)審核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追償方案;
(七)對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作出決議;
(八)就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租賃清算或公司形式變更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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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是,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都是公司組織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董事會中的股東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殲滅宴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董事會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應當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提名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開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主持的,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連續90日以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05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實行累積表決制。 本法所稱累積表決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每股具有與擬選舉董事、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98條.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分公司沒有註冊資本的概念。 由於分公司只是總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的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More
不,它沒有被列入中國500強。 1 中金公司,全稱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成立於1995年6月25日,是中國大陸第一家中外合資投資銀行,2015年11月9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機板上市。 中金公司在**行業的地位一直和以前一樣好,從成交額或木萌的影響力來看,已經不再是頂級券商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