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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42條規定:
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館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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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專案,組織和參加校園內的學生團體、娛樂和體育活動;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在思想品格、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罰、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對學校或者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館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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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專案,組織和參加校園內的學生團體、娛樂和體育活動;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在思想品格、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螞蟻民族模範學校規定的學習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罰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部門投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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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襪子的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最豐富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統一學生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教育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館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投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起訴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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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專案,組織和參加校園內的學生團體、娛樂和體育活動;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在思想品格、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罰、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對學校或者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育要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是我國教育的根基和源泉。 同時,吸收人類文明的一切優秀成果,是中國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不斷發展的必然要求。
我國的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育必須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 堅持這一基本教育方向,確保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大規模培養能夠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各級各類合格人才,是我國教育立法首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堅持教育社會主義方向;
體現教育的民主原則;
保障教育公共性質的原則;
確保教育戰略地位的原則;
在教育發展中遵循客觀規律的原則。
它體現了教育的民主原則,體現了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機會均等表現在三個方面:起點的平等(入學率)、過程中的平等(消除粗學的過程)和終點的平等(學業成績的平等)。
法律依據
《教育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館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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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為農村房屋的,可根據宅基地使用證明或村委會證明確定屋苑的權屬; 2、如屬城鎮房屋,在權利確認前不得作為遺產分割; 3、未經批准的房屋為違章建築,地上物可分割,但不能按房屋劃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四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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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專案,組織和參加校園內的學生團體、娛樂和體育活動;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在思想品格、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罰、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對學校或者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書籍;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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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專案,組織和參加校園內的學生團體、娛樂和體育活動;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在思想品格、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罰、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對學校或者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書籍;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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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雲友學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專案,組織和參加校園內的學生團體、娛樂和體育活動;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在道德、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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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參與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獲得資助的權利、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上訴和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館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金; (3)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習後取得相應的齊木嶺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投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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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專案,組織和參加校園內的學生團體、娛樂和體育活動;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在思想品格、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罰、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對學校或者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書籍;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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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館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或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館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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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專案,組織和參加校園內的學生團體、娛樂和體育活動;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在思想品格、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罰、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對學校或者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書籍;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金;
3)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師應該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以身作則; (二)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政策,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畫,履行教師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開展憲法基本原則教育,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文化、科技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愛和關愛所有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停止對學生有害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不利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進行批評和抵制;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意識和教育教學水平。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