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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一七、一百一三十一條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與子女關係的法律規定;
被收養兒童與其親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建立而消滅。
因此,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依法登記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建立而消滅,被收養子女可以依法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但不再是親生父母的合法繼承人, 不能按照法定繼承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但是,如果被收養人更多地贍養親生父母,他或她可能會獲得親生父母的適當遺產份額。
但是,如果親生父母在去世前立下遺囑,則整個遺產將捐贈給被收養人。
由於收養關係可以解除,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係在收養關係解除後恢復,如果在未成年期間恢復,則恢復該子女為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但是,如果成年終止後收養關係解除,則恢復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是否恢復權利義務關係可以協商。
經協商確定未來被收養人在親生父母去世後不再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的,不按約定進行親生父母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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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收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是一種虛構的親子關係。 然而,這種虛構關係的法律後果等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
根據《繼承法》第10條,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因此,一旦被收養子女之間的關係得到確認,他們的繼承權益就受到法律保護。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繼承法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養子女履行了養父母的贍養義務,同時撫養親生父母較多的,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獲得親生父母遺產的適當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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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經歷過收養關係的被收養子女可以繼承其養父母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人繼承範圍和順序】遺產繼承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如何確定繼承範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個人留下的合法財產。 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擁有的財產依法轉讓給他人的制度。
1. 有必要查明公民死後留下的財產在獲得時是否合法。 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繼承的遺產。
2.有必要查明公民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真正享有所有權,如果是向他人出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繼承的遺產。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和他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則應先分割後繼承。
4、被繼承人部分不可轉讓的人身權利,如被撫養權、領取撫卹金、撫卹金、病殘津貼等,不能繼承。
5.有必要澄清公民死後遺留的財產的所有權是否在其生前轉移。
此外,有必要查明養老金、生活津貼和保險金的受益人是否已經確定,如果受益人已被指定,則屬於受益人而不是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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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均屬於本法。 因此,被收養的孩子當然有合法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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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它應該是事實上的監護關係。 然後法律承認贍養費和受撫養人之間的關係。 然後也會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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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序繼承: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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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與養父長期生活,照顧養父的日常生活,履行養父贍養生死安葬的義務。 但收養手續尚未辦理完畢,戶口仍以親生父親的名義辦理。林沒有經歷過收養關係,與親生父母的關係也沒有消除,所以他不能作為收養孩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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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認,就要分開(當然前提是遺囑沒有明確說明)。
如果你爸爸不承認,那就不行。 (當然,如果遺囑沒有註明的話,一百年後你母親的一方就會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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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形成了依賴關係,則可以獲得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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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的孩子可以繼承其養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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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例和《繼承法》的規定中,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與親生父母與親生子女的關係相同,根據“撫養”一詞沒有區別(《婚姻法》第26條和《繼承法》第10條反映了這一點)。 因此,被收養的孩子與親生孩子享有相同的法律繼承權。
實踐中,繼承權雖然相同,但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會酌情增加或減少,同時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每個繼承人生活條件和能力的差異、每個繼承人撫養義務的差異等因素。 (《繼承法》第13條)。
共同繼承,除法定繼承外,還有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可以作為被繼承人區分或排除繼承人繼承份額的一種方法,而法定繼承則無法實現這一點。
答案是不一定的。 如果父母沒有立遺囑。 根據繼承法,其他親屬也有權繼承。 只有當父母為他們的孩子立下遺囑時,才能進行繼承。
您可以解除與另一方的收養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以通過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法律還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或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More
根據《關於繼承法的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收養人履行了養父母的贍養義務,同時為親生父母籌集了大量贍養費的,除依法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獲得相應份額的親生父母遺產。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收養他人作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可以是對方的一等繼承人。 根據《關於繼承法的意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被收養子女與親生子女或者被收養子女與被收養子女之間的是兄弟姐妹,可以是彼此的二等繼承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