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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個時候,他不用進去,只要拿了錢,得到對方的原諒,就可以得到緩刑。 而且他即使有錢也願意進去,但進去後,他想把錢拿出來。 我仍然不明白他為什麼要這樣做。
進去後,我付了律師費上訴,還給他付了生活費。 這些都是在我不知道他有乙個後輩之前完成的。 當我認識這位晚輩時,我想也許讓他接受一年半,這樣他就可以反省和懺悔。
可是我又看了看孩子,心想,也許我可以收留一兩個月,把金洵弄好。 於是我最終決定救他,他的父母聯絡了情婦,但他們背著我,對此我非常生氣。 我想過讓他自生自滅。
但最後還是說服不了自己說實話,最後籤了字,付了錢救了他。 (我付的錢一部分是想從小三那裡拿回來,因為那筆錢是我和他共同的財產,二是我拍了很久了,錢也回不來了)。
而現在他出來之後,居然說要安靜地生活,和我離婚,分居,父母會聽兒子的話,管不住。我投入了太多的情感,而不僅僅是愛情、金錢、時間和精力。 我不願意,我也想不通他為什麼會這樣,我曾經從自己身上找到原因,我性格直率,社交單純,沒有心思,生完孩子就鬱悶,發脾氣,吵架吵架的時候說壞話,但過段時間我就忘了,我補償了人。
屬於那種忘了痛,心太軟的疤痕。 而那個小輩的優勢是,他有廣泛的社互動動,會討人喜歡,而且有一顆心。 現在他一直說要孩子的監護權,說讓媽媽看吧,看在我好,讓我找個合適的男人吧。
我該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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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想在服刑期間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必須先達成離婚協議,然後向監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夫妻雙方可以在丈夫服刑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有管轄權; 原告住所與原告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非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提起的身份關係訴訟;
(二)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人員身份的訴訟;
(三)對義務教育措施實施人的訴訟;
4) 針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1、離婚調查取證應做好:
1)收集物證和書證時,應盡量收集原件和原件;原件或原件無法收集的,也可以拍照或複製,但必須註明儲存單位和來源,書證也必須由儲存原件的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2)在收集證言時,應向證人提出要求,並明確責任。證言材料應當由一人提供,可以由證人書寫,也可以由偵查人員記錄,並由本人批准。 所有證言材料均應載明證人身份和簽發時間,並由證人簽名、蓋章或蓋章。
當見證人要求對原證書進行部分或者全部變更時,證人應當重新簽發證書並說明變更理由,但不得退回原證書。 必須有不少於兩名調查員與證人交談。
(三)有關機關移交的調查材料必須經過審慎審查,經偵查人員查明後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2. 如果我找不到離婚雙方,我該怎麼辦?
1)先申請宣告失蹤,再去法院起訴離婚。
婚姻的另一半失蹤不滿兩年,當事人欲離婚的,可以先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半失蹤,人民法院將公告另一半失蹤,公告期一般為三個月, 公告期屆滿後,人民法院可以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作出單方面判決。
2)直接答辯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發布公告。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向失蹤的另一半發出公告,通知期滿後,法院也可以單方面作出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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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協議離婚的,在囚人士需向服刑監獄提出申請,並請監獄工作人員陪同其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或向監獄申請協調婚姻登記機關派工作人員到監獄為在囚辦理離婚手續。
2.一男一女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早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情緒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看守所被毆打是安全的,只要你服從監督,遵守規章制度,如果被毆打,你可以向看守所的警察報案。 看守所駐地檢察官可以向檢察官報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和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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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看守所並不一定意味著公民可以被定罪,根據法律,公民不能未經人民法院判決而被定罪。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後,可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明顯不足的,予以撤銷,不予定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