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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產權大致分為:
1.對於住宅用地,產權期限為70年;
2.綜合用地,產權期限為50年;
3.對於商業用地,財產的使用期限為 40 年。
你說的商品房,就是綜合用地的50年產權期限。
希望能幫到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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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業用地(即工廠和工業區)。 土地使用期限為50年。 3.具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福利性質的土地。 土地使用期限為50年。
4.商業、娛樂、旅遊等營利性專案用地。 土地使用期限為40年。
5、其他土地綜合利用。 土地使用期限為50年。
6.農民房屋(這種房屋,通過一種籌款房屋的形式,變相流向市場,即經常聽到的籌款房屋,農民房屋)。 這片土地大部分是永久性的。 因為農民的耕地是用來發展工業的,所以為了保證沒有土地的農民的生計,這些農民使用的土地是供農民永久使用的。
因此,這涉及到未來住房產權問題,開發商會根據該性質批准土地,如果屬於第一類,產權為70年; 如果屬於第 5 類性質,則產權為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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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商業和住宅產權期滿後,房屋的產權仍屬於業主,但由於我國土地歸家庭所有,40年養老擁有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可按相關規定續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期限,按照下列目的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50年的工業用地;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人可以申請續展。 需要續期的,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完成登記。 (五)土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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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年後,誰擁有商業和住宅建築的產權?
1、商業和住宅建築40年後的所有權仍屬於原業主。 其實房子是沒有期限的,期限是房屋占用的土地,商住樓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為40年,期滿後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續期,並繳納續期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續期的,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土地上房屋和其他不動產權屬有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執行;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358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轉讓費。
2、產權證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產權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1、買賣雙方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30日內攜帶材料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產權證;
2、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材料;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交易進行核實,對房屋進行現場評估;
4、買賣雙方納稅;
5.獲得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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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兩個要素是房屋和土地,房屋所有者有權使用房屋所在的土地(土地所有權歸全民所有)。
國家規定,商業用地出讓期限不超過50年,住宅用地出讓期限不超過70年。 作為以土地為基礎建造的房屋,房屋的產權期限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期限,40年的產權簽發應為商業用地轉讓開發後10年,土地剩餘使用年限僅為40年。
《物權法》的頒布解決了最大的問題,承認私有財產同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一樣,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明確鼓勵人們創造財富和積累財富。
解放後城市土地國有化後,土地的使用多以行政分配的形式出現,改革開放後,出讓制度逐步完善。 現行的土地出讓制度是以香港和英國政府的土地地租理論為基礎,將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資料的作用,極大地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由於土地出讓制度的實施時間不長,不存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情況,也沒有先例可參考。
但是,《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期滿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至於詳細的法律,明確土地出讓是有償的,如果想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繼續使用土地,需要申請並繳納土地出讓費。
從國家的發展趨勢來看,越來越注重保障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權,可以預期,土地到期後支付的轉讓費不會太高,所以我覺得大家不用擔心,房子是可以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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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產權商住兩用房,有什麼好東西,適合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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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律我不太了解,我只是用它來做文盲,但我覺得很好,既然是商住兩用房,那就買吧,不然國家就不修了,既然能修,就肯定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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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和住宅使用年限為50年。
如果是純商業的,產權是50年,如果是70年的純住宅產權,商業和住宅,則取決於房地產的定義,這是開發商協商的結果,而不是開發商自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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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開發商在徵地時只支付了40年的土地使用費。
2、房屋所有權不關心爐渣年齡和房屋年齡的概念,40年的產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
3、國家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長使用年限:商業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綜合用地3.商業和住宅:商業部分 4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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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產權商住建築期滿後,產權不變,仍歸原登記業主所有。 雖然對土地到期時繳納費用有原則性規定,但目前尚無系統續期規定,續期費也沒有標準和支付方式。 之所以有40年的產權,是因為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轉讓給他人使用時,應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根據土地用途劃分最長使用年限,其中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使用期限為40年。 根據法律規定,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申請續展,簽訂新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這筆錢應該支付的論點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實際情況是,目前尚無具體的實施措施,對是否支付、如何支付、向誰支付尚無法律規定。 這導致了無需申請並自動續期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期限,按照下列目的確定: (一)居住用地為7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可以續展土地使用權。
需要續期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費,辦理登記手續。
首先,我不是專家,只是分享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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