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相關問題 5、保密協議相關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5-27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你的導師是否給了你一筆資助,讓你參與這個專案? 如果你給了,這是你的權利,所以你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那就是保密。 如您沒有獲得相應的補貼,從權利義務的角度來看,您確實沒有義務承擔保密義務。

    但是退一步說,如果你和你的導師關係不好,因為你不籤這個,有必要嗎? 畢竟畢業後還需要導師的簽名嗎? 你不能孤立地思考這個問題,建議你和你的導師有良好的關係,順利畢業,其他一切都是小事。

    僅供參考。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保密協議是最基本的,雙方必須簽字,當然也要有法律背景......

    以下是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的線上搜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是按照法定程式確定的,在一定時期內只為一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在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中,貫徹落實主動防範、突出重點、保守國家秘密、促進各項工作便利的政策。

    第五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負責國家保守國家秘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秘密保護工作。 **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或指導本制度的國家秘密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涉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專人,管理本機關、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對在保守國家秘密、改進保密技術和措施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既然不會有洩漏,簽字也無妨,而且沒有可追溯性防止洩漏。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保密協議的條款要求,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一般會要求保密人與保密人簽訂書面保密協議,保密事項會在協議中約定,保密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諸多方面。 本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保密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保密協議是這樣說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相關保密事項保密。

    保密協議是協議各方之間的協議,即他們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與一方通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有關的資訊。

    第二保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密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應承擔保管相關商業秘密、智財權和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提醒員工違反約定的,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三員工必須簽署公司保密協議嗎?

    員工不必簽署公司保密協議,這取決於具體情況,畢竟不是每個員工都必須簽署保密協議。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相關事項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主要義務是勞動者單方面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 如果保密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則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需要進行勞動前仲裁程式。

    如果企業與職工願意單獨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解決,無需進行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談判、談判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保密協議一般是指一方簽署的不向另一方披露口頭或書面資訊的協議。 協議中負有保密義務的一方向第三方披露資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視為違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密協議的分類可分為兩方保密協議和單方保密協議。 此外,當私募股權投資人在社會上對某家企業產生興趣,需要對企業有深入的了解並確認其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犯,私募股權投資人在了解企業商業秘密後簽署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可以成為定向增發保密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保密協議主要用於保護智財權和商業秘密,非常適合您與對方協商保密協議並進行公證,可以很好地保護您的利益。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公司必須與員工簽訂哪些型別的合同,他們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不應混為一談,兩者是有區別的。

    商業秘密、員工在離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的公司秘密,員工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傳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此保密條款的規定是合理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競業禁止條款。 由於影響勞動者就業,《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這一期限內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當按原工資的30%支付,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同時,這一期限長達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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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回答2024-05-27

沒有公開承諾。

合同各方或其代表將獲得其他銷售和傳輸元件的每次購買。 >>>More

4個回答2024-05-27

如果是企業的保密協議,則是員工需要遵守的n條規則,如不洩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員工不得透露他們的工資。 員工將被要求簽字,如果發現員工披露了協議條款,他可以申請賠償,儘管這種情況很少見。 >>>More

4個回答2024-05-27

公司保密協議模板的內容主要包括:明確保密資訊範圍; 明確保密問題; 約定保密期限; 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謹慎對待競業禁止條款; 確定爭議的管轄權。 >>>More

4個回答2024-05-27

保密協議的簽署取決於工作職位。

不是每個員工都要簽署保密協議,有些崗位需要簽字,有些崗位不需要簽字。 此外,如果您簽署保密協議,也會根據公司的不同而簽訂。 >>>More

4個回答2024-05-27

1. 支付工資和加班費的法律起訴!

2、因未支付經濟補償而使商業秘密保密協議無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