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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和程式、工具罪,構成共同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七修正案第九條第一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擴大了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保護範圍,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第一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使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儲存資料的行為定為犯罪。 在計算機資訊系統中處理、傳輸,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情節嚴重的。
本款規定的罪名,應當反映罪名規定的行為特點和犯罪物件,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選擇性犯罪。 有觀點認為,本款所述犯罪應分別界定為“從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資料罪”和“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經過研究,本段仍然使用選擇性收費。
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刑法修正案第七修正案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複雜的犯罪構成,包括“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對計算機資訊系統進行非法控制”兩個可選手段要件。 在具體實施有關犯罪的過程中,行為人可以單獨使用兩種犯罪方法,也可以同時使用這兩種方法。
在上述情形下,行為人主觀動機為故意,侵權客體為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對社會的危害具有可比性,符合選擇性犯罪適用的一般條件,不宜將其作為獨立的個人犯罪進行評價。 其次,如果將本款所述罪行確定為兩種不同的罪行,並且行為人同時以“獲取資料”和“非法控制”的方式實施犯罪,則應同時受到處罰,這違反了刑法的謙虛性,也導致了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懲罰之間的明顯不平衡。 《刑法》第1款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本款規定的選擇性指控的認定,可以由辦案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解或者並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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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說的行為構成了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本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者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或者故意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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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已經涉及犯罪,並構成為他人犯罪提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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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越過了法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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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它已經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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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主題要求。
2.客觀要素。
目的: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提供程式、工具供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要要求。
刑事主題:一般主題。
4.主觀因素。
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程式或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在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前沿科技等領域漏歷、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和/或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專門為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而提供程式、工具,且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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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以非間接法律提供專門用於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或者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向他人提供程式或者工具的,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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