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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平衡功能:立法雖然試圖公平分配行政機關與相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但不能保證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完全符合法律。
因此,建立了行政訴訟制度來約束行政權力,以達到平衡。 2、人權保護功能:行政訴訟通過多種渠道實現人權保護功能。
3.提供社會正義功能:行政訴訟提供的社會正義功能是通過行政訴訟程式本身的公正性和法院的公開判決來實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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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復議原則;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不得因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則;
4、調解原則不適用;
5、被告人的舉證責任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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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結構和結構包括以下幾點: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主要包括六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導論,包括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律淵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和行政法的歷史發展;第二部分是行政法學的主體,包括行政法學的主體、行政法學的主體、行政相對主體和行政法律監督的主體;
第三部分是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處理、行政主體實施的其他行為和行政程式;
第四部分是行政復議,包括行政復議的主體、範圍和程式; 第五部分是行政訴訟,包括行政訴訟的範圍、管轄範圍、參與人、證據和判決、裁定和決定等;
第六部分是行政補償,包括行政補償的範圍、賠償餘額差額和賠償義務的機關、補償方式、標準和程式等。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學生將大致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論,了解我國行政法和行政訴訟的法律實踐,具備從事行政訴訟的實踐能力和法律素質。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七版)》是近年來根據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發展變化而加以完善和修訂的經典教材,反映了該領域新的理論和立法實踐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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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範圍基本框架的定義由三個部分組成:
(一)關於受理範圍的一般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的規定一般理解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的一般授權,明確將行政訴訟的範圍限制在“特定行政行為”範圍內。
2)肯定地列舉了案件的範圍。
為了讓不太熟悉行政訴訟形式的公民更容易理解和適用這部法律,立法者還從前面列出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拆除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具體列舉了七種行政行為,以“認定行政機關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為統稱:“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訴訟: (一)拒不接受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發現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但行政機關拒不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向行政機關申請履行法定保護人身、財產權的職責,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發現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喪撫卹金的;(七)發現行政機關要求履行義務觸犯違法的;(八)發現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
3) 排除不可起訴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和終審行為四種不可訴行為,《司法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分別對這些行為進行了界定和解釋。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還在《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中規定了五種不可訴行為:刑事偵查行為; 民事調解或仲裁; 行政指導法; 重複處理行為和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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