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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套房子除了你之外,與任何人都沒有關係,但在這種情況下,你上面提到的所謂流程是沒用的,沒用的,當你賣房買房的時候,不管你走什麼程式,都不能解釋錢是你的,(前提是你老婆沒有道德和你爭奪財產的所有權,要求分割該物業)。
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你的妻子不道德,她要和你吵架,那你就沒辦法了,婚後的所有財產,只要事先沒有財產公證,只有法院才會承認為夫妻聯名,如果你的妻子要求分割, 每份只能是50%,但你可以提供一些必要的證明檔案,包括一些每月還款的銀行還款記錄,這樣你就可以分得更多,至於多少,就看法院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來判斷了,這裡具體的份額我都不知道。
所以你還是要考慮現在要不要離婚,如果必須的話。 那我勸你和你老婆商量一下,有時候沒必要扯著臉談錢,因為這方面離婚的時候很敏感,如果你是個聰明人,那麼你應該想辦法別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明白嗎? 有時候人情大於律,把事情說得太清楚不好,所以盡量用你的口才和心理手段。
真的沒有辦法,所以只有分裂。 這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法律已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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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房子: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有個人財產的房屋,並申請了抵押貸款,並且產權登記在他或她的名下,則該房屋仍然是他的個人財產,抵押貸款是他的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後參與償還貸款,並不改變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屋是個人財產,剩餘未償還的債務是個人債務。 配偶一方已償還和償還的貸款部分應予退還。
第二房:《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妻的名義購買的,還是以夫妻聯名購買的,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關於這所房子的財產分割,建議你去找律師,或者去法院。 它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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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第二套房子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但具體到分割,根據你上面提到的證據,你可以得到大部分,她得到一小部分。
在離婚財產分割的實際操作中,以雙方協商的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判決)為準——法院裁定(判決)時,法院也會對無過錯方給予一定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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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房子是婚前房產,雖然你和老婆婚後還貸,但離婚了,你只需要支付她的份額,不需要多交第二套房子是用賣房的錢買的,也就是說房子的錢是來自第一套房子, 也就是說,婚前的財產,你不需要付錢給她,她就拿不到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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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一方婚後出資購買有個人財產的房屋並取得房產證,則應屬於其中一方購房者的財產,離婚時財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裡需要提醒的是,如何確定購買有個人財產的房屋需要有證據支援。 如果購買房屋是用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購買的,則必須證明購買價格屬於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個人財產,以備不時之需;
婚後,一方或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房屋,並取得房地產證書,如果一方在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無論哪一方在房地產證書上登記, 該不動產應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被葬方直接撫養的,由另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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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我很樂意為您解答,一般婚後買的房子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買的房子也不例外,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分割財產。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該財產完全由一方出資,並以一方的名義登記,則在離婚時屬於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好的,我很樂意為你解答,親愛的,一般婚後買的房子被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一方帶鉛買的房子也不例外,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分割財產。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該財產完全由一方出資,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在離婚時屬於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婚姻陷入困境後,男方父母出錢買房是共同財產嗎1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的,僅視為贈與其中一方子女,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
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具有夫妻雙方的寓意。 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一方婚後購買的房屋是贈予子女的,否則在離婚時分割財產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
婚後,如果父母雙方出資購買宴會廳,並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的不動產分割,按照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結婚10多年,感情不和諧,去年悄悄買房,房產證也是我名下的,肯定有證據是我親手買的。
你必須能夠證明買房的錢不是由你夫妻的共同財產購買的,它是你的。
我怎麼能證明呢,我沒有用他們的一分錢。 我是用自己的積蓄買的,沒有用他一分錢。
你自己支付的錢就是證明。
如果有證據證明該財產完全由一方出資,並以一方的名義登記,則該財產在離婚時屬於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我有證據證明這一點。 你能不能告訴我,可以告訴我,青英彤是認真一點的,我自己交的錢是以我的名義登記的,那一輪離婚跟他沒關係吧? 你能告訴我更多澄清嗎? 謝謝。
我說得很清楚,如果有證據證明財產都是你出資的,你自己交的錢會很困難或者落空,而且是以你的名義登記的,離婚時就是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您自己支付並以自己名義登記的錢是您在離婚時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也就是說,我嫁給了他,用賺來的錢買了房子,我花錢以我的名義買了房子,他一分錢都沒付,房產證也是在我名下。
是的,親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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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婚後一方出資的財產的分配取決於具體情況:如果房屋是婚後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的,則該房屋應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用家庭共同財產購買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另一方。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原告樹的繼承、贈與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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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雙方出資(含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
1、不動產證上無論一方或雙方姓名,均屬共同財產。
2、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格計算,不按原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3.如果涉及貸款,應首先刪除未償還的貸款部分。
1.個人購買的房屋的抵押貸款的共同償還如何分割離婚。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抵押購買了房屋,並且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在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和分割在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
1、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抵押購房,婚前申請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 因此,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屋是個人財產,剩餘未償還的債務是個人債務,已經償還的貸款部分屬於配偶一方,應歸還。 需要注意的是:
共同償還提前貸款的部分,無論是一方用自己的工資還是用雙方的工資償還,都應視為夫妻共同償還貸款。 如果買方能夠證明還款資金**在個人婚前財產中,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
2、如果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在婚前購房時,也共同出資,離婚時財產分割時,該房屋仍為房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其餘未償還的債務是他的個人債務,但應退還已償還的首付款和已償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償還的部分。
3、如果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且配偶有證據證明其婚前購房時也出資,同時有證據證明出資是在雙方婚前承認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權的前提下進行的, 房地產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但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原則辦理,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是,在分割共有房產時,如果雙方出資額比例存在差異,婚後不住在一起或婚姻關係持續時間較短,也應予以考慮,可以參照當時的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而不是平均分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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